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创业驱动就业水平,便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形成“业业都有孵化器、处处都是创业地、人人争做创业者”的创业生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 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衢市人社发〔2023〕140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若干政策的通知》(衢人社发〔2026〕9 号)文件精神,对《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山市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人社〔2024〕31号)部分实施细则再次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
重点人群在本市租赁经营场地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在本市初次创业的本市户籍在校大学生或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入驻江山市大学生创业园正常经营1年以上。
3.补贴标准及期限
租赁场地的给予其年租金10%的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5000元。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第1年、第2年全额,第3年5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其员工数(含法定代表人,下同)每人最高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员工数根据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3个月以上综合确定,在校大学生创业的需提供本人经营证明。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2年以内到本市中小微企业(不含国有企业中公益类、资源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12个月)及以上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以同期社保缴费基数的100%为准)。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就业的,实际用工单位需为本市中小微企业(不含国有企业中公益类、资源类企业)。
3.补贴标准及期限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12个月)给予3000元就业补贴,超过部分不足12个月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
三、其他相关事项
1.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2.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微企业(不含国有企业中公益类、资源类企业)就业补贴及高校毕业生到三行业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在毕业5年以内的参保期限内给予个人就业补贴”的限制。
3.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合理设置尽职调查、入驻审批等程序和条件;大学生创业园要严把入园关卡,合理审批租赁面积,做好日常监督、服务工作,确保租赁面积不浪费,提高场地资源利用率。
4.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农民工需满足登记注册前为农村户籍人员并从事非农相关工作满6个月以上(以工伤参保为准)、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2个月及以上的条件。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在本市就业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按原政策标准计算,施行之日后按本通知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如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