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镇机关各办公室(站、中心):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廿政〔2022〕4号等2个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清理方式 |
1 | 《关于印发<廿八都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廿政〔2022〕4号) | 废止 |
2 | 《廿八都镇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廿政〔2022〕4号文件的通知》(廿政〔2025〕20号) | 废止 |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
江山市廿八都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