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6-16665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现将《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7月10日至8月8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山市鹿溪北路236号,江山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邮编324100;
二、直接通过来电反映。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570-4039726。
三、线上方式:请点击线上意见征集>>>
江山市司法局
2026年7月9日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1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碗窑水库新生资源开发和环境管理的通知 | 江政〔1998〕4号 |
2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07〕253号 |
3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生猪排泄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12〕181号 |
4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12〕182号 |
5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生猪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关停转迁政策意见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12〕188号 |
6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政发〔2014〕53号 |
7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19〕118号 |
8 | 《关于印发江山市加快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江政发〔2022〕2号 |
9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江政通〔2023〕1号 |
10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科技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23〕62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培育湖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19〕47号 |
2 | 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塑城乡风貌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江政发〔2022〕11号 |
关于《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碗窑水库新生资源开发和环境管理的通知》(江政〔1998〕4号)等10个文件予以废止,因《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培育湖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47号)等2个文件已过有效期,对其宣布失效。
二、主要做法
(一)快部署。市司法局牵头制定具体清理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指导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建立专人沟通反馈机制,明确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制定清理的标准和步骤,提高清理工作的指导性和实效性。
(二)强沟通。一方面,针对涉及多部门职能、相关职权已撤销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协调部门之间确认职责分工,确保清理“无死角”。另一方面,组织政府法律事务服务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开展集中论证,确保合法合规。
(三)勤对接。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积极跟进清理工作动态,对上级备案审查时提出的问题文件,及时会同起草单位与上级进行对接,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核实确认,对修改内容、修改形式等进行反复斟酌,形成最终修改建议。
三、下一步计划
(一)及时公布结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业务沟通。强化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下一步将形成“起草部门+职能部门+司法局”协同交流机制,增强对文本起草程序和实体内容的沟通交流,确保政府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制定内容合法合规。
(三)动态开展清理。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