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
2026年9月8日
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指引(试行)》及衢州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四)本细则适用于举报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奖励资金由江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部门(江山市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金融服务中心”)兑付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本细则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市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并将其提供的尚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线索纳入奖励范围。
二、举报受理和流程
(一)市金融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本市的举报联系方式(举报电话:0570-4023536),及时受理电话、来信、来访,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举报受理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接到举报后,要完整填写《举报登记表》(附件1)。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举报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三)市金融服务中心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线索进行甄别。经核查认为线索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会同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关于移交非法集资线索的函》附件2)。
三、举报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线索出现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具有价值的,经核实认定,可酌情给予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3.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4.集资参与人或者其亲属到市金融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并被依法受理的,视为举报。
(二)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向受理举报奖励部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提供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
3.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4.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受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决定已过法律救济期限,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经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并已生效或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终审判决生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2.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
3.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4.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5.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被认定立功的;
6.相关部门最终认定的违法或犯罪事实,与举报线索完全不一致;
7.举报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程序及标准
(一)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二)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受到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决定已过法律救济期限,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经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并已生效或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提交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经审议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提供举报人银行账户信息,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及时了解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的审理情况,并适时向公安机关和法院函询案件的处理结果(《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罚结果的函》附件3、《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的函》附件4),公安机关和法院做好反馈工作。
(五)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完整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5),《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公安机关、法院根据各自职能出具的反馈意见,并按相关流程向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附件6),《奖金发放凭证》(附件7)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归档。
(六)奖励标准如下: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决定已过法律救济期限,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经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并已生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终审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监督及保密管理
(一)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市金融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资金领取情况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江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部门(江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6年10月9日起施行。
附件:1.举报登记表
2.关于移交非法集资线索的函
3.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罚结果的函
4.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的函
5.举报奖励审批表
6.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7.奖金发放凭证
附件1
举报登记表
受理序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投诉方式 | 来访□ 传真□ 来信□ 电子邮件□ 电话□ 其他□ |
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举报人信息 | 姓名: 有效证件: 单位名称(以公司或机构名义举报的必须填写):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
被举报单位(人)信息 |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
举报内容 | 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
证据清单 | 按项填列,原件或复印件附后 |
举报人承诺 | 本人在此承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签字捺印): |
举报受理 初步意见 |
附件2
关于移交非法集资线索的函
市公安局:
根据《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我单位对举报人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线索进行了初步核查,现将此线索移交至你单位进行调查(举报资料详见后附《举报登记表》)。相关调查情况请及时书面反馈。反馈内容需包括:该举报线索情况是否属实;如情况属实,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予以刑事立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发现此项举报存在第“三(三)条”规定的不符合奖励范围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金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回执
市金融服务中心:
你单位移交的非法集资线索移交函已收悉。我单位将根据《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举报人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罚结果的函
市公安局:
根据《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我单位现需查询案件行政处罚情况。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请及时书面反馈。反馈内容需包括:案件行政处罚情况;是否发现此项举报存在第“三(三)条”规定的不符合奖励范围情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金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回执
市金融服务中心:
你单位的关于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罚结果查询函已收悉。我单位将根据《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及时反馈非法集资案件的有关情况。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查询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的函
市人民法院:
根据《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我单位现需查询案件司法判决情况。相关判决情况请及时书面反馈。反馈内容需包括:案件判决情况;是否发现此项举报存在第“三(三)条”规定的不符合奖励范围情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金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回执
市金融服务中心:
你单位的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结果查询函已收悉。我院将根据《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及时反馈非法集资案件的有关情况。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市人民法院(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情况 | 举报人 | 举报时间 | ||
举报内容 | ||||
公安机关 查处结果 | 1.予以刑事立案□ 2.情况属实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刑事立 案□ 3.是否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决定已过法律救济期限,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经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并已生效:是□ 否□ 4.是否存在不符合奖励范围的情况:是□ 否□ | |||
法院 审理结果 | 1.判决情况:已终审生效□ 未终审生效□ 2.是否存在不符合奖励范围的情况:是□ 否□ | |||
奖励标准 | 符合《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六)条”第款 | |||
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部门审批结果 | 市金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
依据《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您举报的线索已受理,并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决定给予奖励。
您的举报符合《江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六)条”第款的奖励标准,奖励奖金元。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金的,受委托人需凭奖励通知、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领取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金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奖金发放凭证
单位(公章):
受理序号及 线索名称 | |||
举报人 | 奖励金额 | ||
举报人 银行账户信息 |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 ||
经办人(签字) | 领取人(签字) | ||
举报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电子版) | |||
领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电子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