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黏土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开采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黏土行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黏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除外)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
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开山造田造地、场地平整、山(林)区简易道路等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特征,以自用平衡、不流入市场为原则,合理确定施工采挖砂、石、黏土规模。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矿产,确需设置采矿权的要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采矿权。施工产生的砂、石、黏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由市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该类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处置。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黏土,严禁以赠予、出售等任何方式擅自处置砂、石、黏土资源。
(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采矿工程建设项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而进行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及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自用后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三)矿产勘查工程项目。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砂、石、黏土及原地遗留的砂、石、黏土,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自用后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严禁以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为名行采矿之实。
(五)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矿产的,矿产品除工程自用外仍有剩余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处置。
二、职能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建立“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双重责任机制,形成施工采挖砂、石、黏土全链条监管闭环。明确乡镇(街道)、各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形成乡镇(街道)、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一)属地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各自负责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同时,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对所在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切实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的义务。
(二)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资规、发改、交通、水利、住建、林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黏土开采、自用和自用加工以及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与其他部门建立相关信息的推送、协作机制,违法线索的移送机制;会同属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综合执法局移交(移送)违法线索,并为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支撑;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建设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督促其将多余砂、石、黏土交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资规局:牵头建立砂石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难点问题,重大紧急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负责矿山、矿山勘查、土地整理、生态修复等资规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发改局:负责能源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负责督促市级立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中同步开展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负责监测分析研判全市机制砂供需情况、价格情况。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
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如房地产项目、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水利局:负责河道疏浚、堤防建设、水库(山塘)建设等水利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领域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林业局:负责林业基地、林场、林区道路等林业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配合执法部门处置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林木等违法行为。
铁建中心:负责市域内铁路建设项目砂、石、黏土开采、自用、自用加工和多余部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能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中开展资源平衡分析(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将项目区内开挖产生的砂、石、黏土的开采、自用、多余等情况按要求上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产生的砂、石、黏土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施工;将多余砂、石、黏土移交属地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处置,在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前做好监管工作。
(四)施工单位责任。“谁施工,谁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黏土负主要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须按规定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施工,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建立砂、石、黏土资源管理台账,将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黏土开采、自用、多余等情况按要求上报建设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配合砂石土处置方做好多余砂、石、黏土处置,或按要求运输至指定或约定场地。严禁以赠予、出售等任何方式擅自处置砂、石、黏土资源。
三、违法查处
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等执法单位加强执法,依法共同打击违法开采,坚持便于执法取证,主动依据各部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开采与违规处置砂、石、黏土等资源的行为。
(一)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违规处置砂、石、黏土资源的查处,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面上巡查,加强面上非特定对象违法开采的查处。
(二)公安局对行政机关移送的违法开采、违规处置、盗窃矿产资源的案件及时查处;大力支持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工作。
(三)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运输矿产资源超限超载、抛洒滴漏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6月7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