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466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案情】2023年8月底,王某作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实际购买某设备的情况下,为了证明其公司具有相关设备参与投标,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家公司后,以5000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票面金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份。王某将该发票记入公司账目,虚列公司成本。最终,王某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评析】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企业经营者要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基本准则,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经营管理;也要遵守市场监管秩序,筑牢守法底线,杜绝侥幸心理,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