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735D/2025-16461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颍河路与铜陵北路交口家天下花园商业街10栋102号商铺
被投诉人:江山市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航埠山路9号
被投诉人: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白马湖国际会展中心5幢10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玉龙路28号万洋众创城1栋102、202室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对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hzct-2025-031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有效合格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事实依据:代理机构的回复我公司不认可。在政府采购中,制造商名称填错不能在中标后进行澄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技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过程中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在评标结束后才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将违反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而不是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的澄清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投标人确认。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制造商名称填错的问题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解决,而不是在中标后进行澄清。如果中标后才发现制造商名称填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影响中标结果的有效性,甚至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188.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136万元,资产总额为44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经查询,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品牌型号从何而来?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相关信息,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合格制造商属于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应通过资格审查以及符合性审查,属于无效投标。(截图,略)。法律依据:(略)。投诉请求:请求取消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标。
被投诉人江山市人民医院辩称:经对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核实,其在商务技术文件以及报价文件中的设备清单表的品牌一栏中写明是“赫派”,依据设备品牌信息能查询到该品牌的设备的制造商为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且能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相关的企业信息。根据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说明,投标产品“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因其公司人员书写错误,误写成了“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现有资料不足以认定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因此“对中标结果作出无效中标处理”依据不足。
被投诉人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予以书面回复。
相关供应商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予以书面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ct-2025-0318),2025年3月24日发布采购公告,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4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项目延期”,4月18日09:30开标,共有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等23家供应商投标,4月2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江山市人民医院和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质疑答复:我单位经核查,回复如下。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标的“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的实际生产制造厂家为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单位小微企业声明函因手误写成了“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回复,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如存在明显笔误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综上,我方认为,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存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三、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67.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136万元,资产总额为44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88.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为1136万元,资产总额为44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四、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赫派)。
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检索到“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G5U20。
七、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授权书》显示:我公司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大新东路12号。兹授权,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玉龙路28号万洋众创城1栋102、202室的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安装、培训及售后服务,我司在提供合格产品的前提下,会协同处理相关售后事宜。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划型问题的复函》显示:......该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定的小型企业范畴,属于小型工业企业。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采购标的“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
的制造商为“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以“经查询,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为由,主张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进而主张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经审查,“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自动电摇摆蒸汽汤锅(赫派),实际制造商为“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旭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制造商”一栏中,填写的制造商名称“广州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准确,确属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赫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前述声明函内容(制造商名称)瑕疵,不影响中标产品的制造商及其企业类型的确定,进而不影响声明函的有效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hzct-2025-0318)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