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41XL/2025-16503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文机关: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7-21

非现案件掌上手机“自助办”引发法律争议

发布日期:2025-07-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案情介绍】

江西盛祥物流有限公司赣EC7750于2024年8月1日17时6分,行经X402(淤八线)双向K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81.98吨,经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98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通过掌上手机“自助办”系统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元整。后该公司法人认为自己的车货总质量为64.5吨(有车辆入库单为证),遂提出行政复议。

【本案分析】

(一)案件焦点

“自助办”系统处理一般程序案件能否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自助办系统处理的案件是否默认当事人是放弃陈述申辩权,自愿缴纳罚款。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自助办”系统是当事人自主发起,是对违章主动缴纳罚款的行为,当事人如果有异议,可以退出系统不缴罚款,不存在不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说法;同时操作流程也是当事人自主操作,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应该属于自愿行为。

第二种意见:“自助办”系统是人机对话,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和办案人陈述申辩,也无法对系统进行陈述申辩,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系统默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是不对的,虽然缴纳罚款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但也并未自愿而是无奈之举。

(三)意见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法律、法规对提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无提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虽然在自主办系统中告知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事项,但现实处理中当事人是无法使用该系统行使其申述申辩权的。而系统却默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就自动结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而该系统也只设定了当事人自主缴纳罚款这一唯一路径,对证据及违法事实等争议情况未有相应解决方案,当事人缴纳罚款并未自愿而是无奈之举。

【案例启示】

“自助办”系统是方便群众处理违章,提高交通运输执法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推广以来确实在便民和提升效率上有很好的效果,但该系统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同时要考虑交通运输行业实际,一是非现设备取证(车辆称重检测单)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差,二是交通超限的一般程序案件处罚金额有相当一部分金额较高。这种情况下,极易发生争议,甚至产生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建议省厅能完善“自助办”系统,或者在现阶段“自助办”系统只适用简易案件,以便减少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