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81002630487L/2025-1636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5-04-24 |
发文字号: | 江供联〔2025〕2号 |
各科室、下属社有企业: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社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4月24日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山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管理,加强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各级联合合作,推动社有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为农服务能力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文件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销金字〔2018〕26号)、《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浙供合发〔2023〕13号)、《衢州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供联〔2021〕1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坚持为农服务为宗旨,发挥公益作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坚持联合合作,发挥带动作用,联动基层共建为农服务体系;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培育作用,支持社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来源组成包括:
(一)2021年基金建立首次安排30万元;
(二) 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社有企业净利润(不含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合作发展基金利息收入和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
(四)财政支持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社有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扶持本级以及下属社有企业参与建设的为农服务项目,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供销品牌培育宣传、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为农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三位一体”农合联为农服务平台、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供富大篷车运营体系、再生资源体系建设等。
(三)基层组织建设:重点扶持对供销社基层组织发展壮大作用明显的村社共建、商贸综合体建设等项目;
(四)涉农公益性活动:重点用于开展春耕支农、送科技下乡、产业帮扶、为农服务宣传、特色农事等公益性活动。
(五)为农服务组织扶持:重点扶持为农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乡镇农合联、产业农合联、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农民合作组织等对象;
(六)其他: 市委市政府、上级供销社批准或下达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点任务。
(七)市供销联社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关建设、专项工作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可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直接支持等形式。
(一)补助。由项目申报主体提出,合理制定目标任务,合作发展基金对项目单位的投入进行补助。
(二)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主体前期已投入实施,取得为农服务发展积极成效,采取奖励形式支持后续工作开展建设。
(三)购买服务。市社机关科室提出的委托外部力量开展的相关事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四)直接支持。专项用于市委市政府、上级供销社交办有关工作任务。
(五)经市供销联社党委研究批准的其他特定方式。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等列入市供销联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由市社党委会议决定。资财管理科负责日常监管,对市社党委负责。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委托江山市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专户核算和管理,合作发展基金须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支付实行分类分级审签制度,相关项目主体、有关科室填写合作发展基金审批表(附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后,由集团公司办理支付手续。
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资财管理科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1万元以上的,经资财管理科审核后,需报市社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支付。
第九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财政、审计、巡察部门的监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联社资财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供联〔2021〕21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