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2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编号×的举报作出的答复,请求撤销,责令重新处理。2024年6月30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7月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后10日内补正相关材料。7月10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于7月17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17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26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9月3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未予调查处理,就答复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基础,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编号×),内容是举报被举报人通过京东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核查后,于2024年6月28日,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充分。针对申请人所举报的被举报人通过京东平台向其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的问题,经核查发现: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在被举报人经营的网店下了5单传感器,其中有2单因申请取消订单未发货,其余3单共4个传感器在申请人收到商品后,申请人即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发起闪电退款。被举报人发现在收到申请人所退还的传感器里有两个不是原先其销售给申请人的传感器,遂在京东平台闪电退款要求申请人支付上述两个传感器的购买款项,通过京东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申请人的上述举报属于经济纠纷,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立案。就不予立案决定,已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同时就经济纠纷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首先,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编号×举报单与先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收到的某管理委员会寄送的2份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举报事项相同。2份案件线索移送函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次,申请人提出的催收短信、催收电话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认为是经济纠纷,是交易双方的民事行为,属民法典调整范围,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明确反馈给申请人,同时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另外,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同一事项,在获知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告知的情况下,仍反复多次举报、10次申请行政复议,严重扰乱了被申请人正常的监管秩序,严重挤占被申请人有限的监管资源。申请人的行为,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的举报、行政复议权利的滥用,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
经查明:2024年3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申请人在某有限公司于京东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商品传感器。申请人收到货后申请了退款。某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退回商品中有2件商品非其售卖商品,遂于京东平台要求申请人支付上述2件商品的购买款项,并通过京东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对上述订单,多次发送催收短信,拨打催收电话,构成违法。现提出举报、投诉,要求处理、答复,停止催收。”6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你提出的退款催收问题为交易双方的民事行为,属民法典调整范围,不属于本局职权管辖范围,建议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京东平台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与某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商品退货催收问题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决定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被申请人未援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说理,存有不当。鉴于上述瑕疵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编号×的举报作出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