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1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回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处理决定违法;2.将被申请人相关涉案人员移交监察机关;3.依法将第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4.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2024年6月13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6月20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20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2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8月12日、8月19日,本机关分别听取了第三人、申请人的意见。8月1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1日,申请人在第三人网店支付129元购买了一个“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的疆界蓝牙耳机。申请人收到货后,去京东商城确认收货时发现第三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收到的蓝牙耳机非华为官方或授权产品、第三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弄虚作假、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后申请人于4月2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5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一、被申请人未对投诉内容作出答复,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内容为“关于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弄虚作假、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实名投诉举报信,由于字数限制,详情见附件‘实名投诉举报信’及附件证据”,已经明确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告知的不予立案原因,全部都是举报程序的答复,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调解、未制作投诉事项的答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本案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投诉、举报程序进行区分处理,构成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处理决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渎职。1.被申请人答复,针对你反映被举报人在“网店”的商品页面宣传“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 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的情况,经核查,未发现该店铺内有疆界蓝牙耳机的商品页面,经询问被举报人,该商品已于早前的自查中进行了下架处理。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冒充华为品牌,通过查看评价5000+,违法经营额已属于五万元以上,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且金额已经超过五万元,不属于轻微违法,被申请人偏袒第三人。其次,从前期第三人“苹果Mac电脑使用绝对化用语问题”“苹果Mac电脑拒绝售后问题”及本案蓝牙耳机问题,第三人都是在申请人(授权代理) 举报后,突然改正举报提及的违法行为,然后被申请人才去所谓的现场执法,以违法行为轻微已经及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偏袒商家,由此证明被申请人及商家存在长久以来的官商勾结,被申请人帮助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构成渎职。2.被申请人答复,针对你反映被举报人产品评价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经核查,商品评价5000+是指店铺内此链接的所有商品评价,包括曾经销售过的雅白尊享透明版(智能降噪/触控+长续航)耳机及手机等其他商品。第三人销售页面只有“白色YX-05透明盖”、产品编号为×这一个产品,而商品评价有其它产品的评价,存在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处,属偏袒第三人。3.被申请人答复,针对你反映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我局已对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行为现场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国家工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国发〔2001〕9号文件)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024年6月9日、6月11日,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涉案蓝牙耳机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工厂编号等信息,第三人拒绝提供。另外,第三人在销售页面宣传的品牌为“疆界”,申请人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分别查询“CCC证书查询”“CE产品认证证书查询”,均没有查询到结果,由此证明第三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职责,构成渎职。第三人销售三无产品已经明显触犯国家法律,被申请人只是简单作出责令整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这已经是和违法犯罪站在同一阵线了,构成严重渎职行为。三、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与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拿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处罚文书充当申请人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使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调查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民事诉讼证据不完善。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作区分处理、不予立案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之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应有的行政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府提出复议,望贵府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明确。2024年4月2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内容是申请人在被举报人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网店”购买了一款疆界蓝牙耳机,上述耳机只有说明书,没有合格证、生产日期、保修卡及生产厂家相关信息,耳机的页面宣传“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且页面评价内容中有不属于在售商品的评价,宣传“七年老店”等内容的举报。2024年4月29日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于2024年5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年5月11日,答复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从收到申请人举报并进行核查至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在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答复人于2024年4月29日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因“网店”商品(含蓝牙耳机)仓库、接单及售后都在江苏省某市,被举报人公司住所仅做财务相关业务,答复人现场检查时只能对其销售上述商品的店铺网页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网店”店铺有疆界蓝牙耳机的商品页面。查看上述商品链接,发现此商品已下架。商品评价页面显示“全部5000+,评价的商品包括手机、耳机(在售的白色YX-05 透明盖及雅白尊享透明版[智能降噪/触控+长续航])”。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解释,被举报人是华为官方授权直供产品的公司,确实在京东“网店”店铺内销售过疆界蓝牙耳机,客户(订单号:×)购买过上述耳机,目前产品已下架。客户举报涉案耳机是三无产品的原因是仓库发货人员失误,将厂家寄来的测试样品误发给了客户,造成了产品信息不全的情况。商品详情页面中出现过“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的字样,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已经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商品评价5000+是指店铺内此链接的所有商品评价,包括曾经销售过的雅白尊享透明版[智能降噪/触控+长续航耳机及手机等其它商品,并不存在不实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答复人对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行为,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蓝牙耳机。针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网店”的商品页面宣传“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 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的情况,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产品评价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因被举报人不存在商品评价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答复人已于2024年4月29日对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行为现场责令改正,且被举报人已下架上述涉案产品未再次销售。2024年5月11日,答复人将上述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有悖立法本意。申请人认为:1、答复人未对投诉举报做区分处理,程序违法;2、未依法履行职责;3、要求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查处。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履职到位,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行政不作为。1.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开放线上“全国12315平台”,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更大地便利群众。为让平台运行合理高效,平台分设了“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即投诉与举报不能混在一起提交,要分开提交),并有详细须知(5.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进行明示。申请人在已阅读“举报须知”情况下,不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仍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进行举报投诉,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且,受线上“全国12315平台”规则条件限制,目前答复人也无法做到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在同一程序中处理,即不能在举报程序中同时处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程序中同时处理举报事项。答复人按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件以举报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平台设置的规则,答复人无需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上“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有差异性的情况下,仍选择在“我要举报”入口内提出投诉请求,且在后续答复人已回复处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管理秩序。2.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依法履职到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答复人在2024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就于2024年4月2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于2024年5月11日将处理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答复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及时依据法定程序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答复人履行了监管职责。3.答复人认为,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疆界”蓝牙耳机商品详情页面中出现过“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的字样,冒充华为品牌。经核查,被举报人确实是华为官方授权直供产品的公司,有授权材料为证,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可以从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详情”“规格参数”中看出是“疆界”品牌,未发现有冒充华为品牌的证据。商品评价5000+是指店铺内此链接的所有商品评价,上述链接曾经销售过的产品有手机、雅白尊享透明版[智能降噪/触控+长续航]耳机等其它商品,从申请人提交的上述链接销售“白色 YX-05透明盖”时止都可以从售后评价中看到。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该可以清醒分辨产品详情所述内容。从前期申请人针对“苹果Mac电脑使用绝对化用语问题”“苹果Mac电脑拒绝售后问题”提出的举报、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针对答复人执法人员向纪委举报等行为都可以再次看出申请人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谋私利。被举报人自行改正的行为,申请人质疑答复人存在偏袒被举报人。答复人认为被举报人有自我改正的权利。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申请人购买了“疆界”蓝牙耳机,向答复人举报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只有说明书,没有合格证、保修卡、无生产日期和无质量合格证,包装盒及产品没有生产厂家、制造商等信息,应认定为三无产品”,且其对商品评价5000+的理解是此链接被举报人销售的所有产品都是三无产品,并以此推测被举报人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与实际商品评价5000+是指店铺内此链接销售过的所有商品评价有认知上的差距。目前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所销售的“疆界”蓝牙耳机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且蓝牙耳机不是限期使用的产品,无须标明生产日期,也不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答复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十四条,法律适用正确。4.另外,申请人复议的理由“2024年6月9日、11日要求第三人提供涉案蓝牙耳机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工厂编号等信息,第三人拒绝提供”,申请人“CCC证书查询”“CE产品认证证书查询”都是申请人在答复人2024年5月11日举报回复后的行为,不在本次复议范围之内。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有关某有限公司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清楚、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能,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明:2024年4月21日,申请人李某在第三人某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款疆界蓝牙耳机,支付129元。4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存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弄虚作假”“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4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第三人处进行核查。核查发现,第三人系华为官方授权直供产品的公司,其经营的“网店”店铺开店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2022年,某甲有限公司将该店铺转让给第三人经营,店铺至今已运营7年多。现场核查时涉案商品已经下架,但涉案商品详情页面曾出现过“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的文字标注,第三人已在被申请人核查前予以整改,并对涉案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涉案商品链接显示有5000+的评价,包含对涉案商品的评价,以及曾经销售过的雅白尊享透明版耳机、手机等其他商品的评价。第三人工作人员陈述,申请人反映涉案商品为三无产品的问题,系因仓库发货人员工作失误,将厂家寄来的测试样品发给了申请人,导致出现信息不全的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第三人存在销售包装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厂名、厂址等蓝牙耳机的违法行为,要求第三人立即予以改正。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5月11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针对你反映被举报人在‘网店’的商品页面宣传‘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 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的情况,经核查,未发现该店铺内有疆界蓝牙耳机的商品页面,经询问被举报人,该商品已于早前的自查中进行了下架处理。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针对你反映被举报人产品评价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经核查,商品评价5000+是指店铺内此链接的所有商品评价,包括曾经销售过的雅白尊享透明版(智能降噪/触控+长续航)耳机及手机等其他商品。针对你反映被举报人虚假宣传‘七年老店’的情况,经核查,京东平台显示‘网店’开店时间是2016年11月18日,该时间是平台自动生成的,2022年店铺转让给某有限公司经营,店铺至今已经运营了7年多。因被举报人不存在产品评价误导消费者及‘七年老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针对你反映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我局已对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行为现场责令改正。”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填写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涉案商品发票、涉案商品及外包装照片、《关于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弄虚作假、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实名投诉举报》、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及立案情况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授权函》、“网店”店铺详情、《主体变更申请表》、涉案商品详情、涉案商品链接评价内容、《责令改正通知书》(江市监责改南〔2024〕×号)及送达回证、全国12315平台首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须知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人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宣传“品牌授权 华为直供 官方授权 HUAWEI网店 全国联保 正品保障”的情况,因第三人在自查中已对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且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并未发现上述宣传内容,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商品评价5000+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因该商品评价包含涉案商品链接曾经销售过的其他商品,且消费者可以通过文字、图片等进行辨别,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针对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人虚假宣传“七年老店”的情况,因“网店”开店至今确实已运营7年多,不属于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商品评价误导消费者及第三人虚假宣传“七年老店”的情况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商品为三无产品的情况,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第三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第三人予以改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及回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相关涉案人员移交监察机关、将第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回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