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1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09

李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处理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70号)

发布日期:2025-0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回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政处理决定违法;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6月21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21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2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8月9日、8月12日,本机关分别听取了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第三人网店支付17370元购买了一台苹果电脑,订单号×。举报人2024年5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违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2024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处理决定。一、被申请人2024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1.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为“而被举报人一边宣传‘服务承诺....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一边宣传‘全国联保1年’,自相矛盾,凌驾于法律之上”,明显是针对第三人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举报,同时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的证据,江山市人民法院的证据第三页“全国联保1年”、“服务承诺…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这是第三人在涉案笔记本电脑宣传页面的宣传,“售后保障 全国联保1年,质量问题7天包退,非人为质量问题15天包换【所有包装须齐全】”,并不是被申请人不立案原因里面说的京东商家PC端设置限制,被申请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构成违法。2.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第三人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与被申请人不立案原因“现回复如下。你的举报与你在2024年2月28日反映某有限公司涉嫌拒绝提供售后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举报,是同一举报事项,本局已于2024年3月6日向你进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编号×回复”与本案申请人举报问题类型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完全不符,被申请人属认定事实不清。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4)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被告在销售涉案电脑的详情页面上只明确‘—年质保’,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予以更正。”江山市人民法院都认为第三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被申请人认为没问题,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请贵府确认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2024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行政处理决定引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被申请人一边引用应当立案的法律条文,一边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自相矛盾。三、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与被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之规定,申请人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显没有依法履职、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应有的行政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府提出复议,望贵府依法审理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举报的调查处理,回复告知明确,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责。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明确。2024年5月8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内容是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2024年5月16日答复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年5月17日,答复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从收到申请人举报并进行核查至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在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答复人于2024年5月16日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对被举报人的举报与在2024年2月28日对被举报人的举报,属同一举报事项。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对被举报人的举报,答复人已于2024年3月5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4年3月6日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编号×回复)。在接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答复人提交的举报后,答复人已于2024年3月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因网店商品仓库、接单及售后都在某省,被举报人公司住所仅做财务相关业务,答复人只能对网店商品的交易快照进行检查。其交易快照页面商品介绍中,优选服务标注“一年质保”,售后保障标注“全国联保1年,非人为质量问题7天包退,非人为质量问题15天包换〔所有包装须齐全〕”、“可享受全国联保服务(…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售后对话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提出售后服务要求时,被举报人以其“已经过保修”为由拒绝售后,2月29日,被举报人又向申请人具体回复了“官方检测后在质保范围内可以免费质保,如果不在保障范围内需要支付维修费用”的内容,页面显示申请人“已读”,申请人回复“法院见”。经现场询问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解释“全国联保1年”指的是笔记本微型机整机三包期限为一年。“全国联保1年”表述,是被举报人在京东商城店铺上架商品时在京东商家PC端“质保期”选项选择设置所致,京东商家PC端“质保期”只有“1年质保、18个月质保、2年质保、3年质保”四个选项可供选择,因《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笔记本微型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三包有效期2年,被举报人选择了“1年质保”选项,但为了不遗漏笔记本微型机主要部件2年三包有效期规定,被举报人在售后保障页面的“服务承诺”中,另外标明了“…京东自营商品…可享受全国联保服务(…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等文字内容。基于上述被举报人不存在有拒绝提供售后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3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3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编号×回复)。根据2024年5月16日核查及2024年3月5日现场核查,答复人认为被举报人未违反《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答复人于2024年5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5月17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申请人认为:1.答复人认定事实不清;2.要求对当事人拒绝售后的行为立案查处;3.答复人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履职到位,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行政不作为。1.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答复人在2024年2月28日、2024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就于2024年3月5日、2024年5月1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答复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及时依据法定程序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答复人履行了监管职责。2.答复人认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笔记本微型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三包有效期2年”规定,因京东商家PC端“质保期”只有“1年质保、18个月质保、2年质保、3年质保”四个选项可供选择,被举报人选择了“1年质保”选项,但为了不遗漏笔记本微型机主要部件2年三包有效期规定,被举报人在售后保障页面的“服务承诺”中,另外标明了“…京东自营商品…可享受全国联保服务(…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等文字内容。被举报人实际中已对申请人购买的涉案笔记本电脑履行了三包规定(笔记本微型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法定三包有效期2年),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也未利用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应有的三包权利。被举报人未违反《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定,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3.江山市人民法院(2024)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被告在销售涉案电脑的详情页面上只明确‘一年质保’,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予以更正。”。该判决,是江山市人民法院基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涉案电脑的商品详情页上明确载明“优选服务:一年质保” 、“全国联保 1 年,非人为质量问题 7 天包退,非人为质量问题 15 天包换〔所有包装须齐全〕”作出的判决,原因是被举报人在民事诉讼期间疏忽提交在售后保障页面的“服务承诺”证据,事实上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有随同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中对苹果笔记本电脑有三包内容),被举报人未损害申请人知情权。4.答复人认为,适用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正确。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是答复人予以立案的条件之一。只有被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定,答复人才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立案。反之,因该举报的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定,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法律依据正确。三、申请人并不具备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有关某有限公司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清楚、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能,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明: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李某在第三人某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2022年4月14日,第三人开具涉案电脑发票。2024年5月8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反映涉案电脑“全国联保1年”、“服务承诺……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的售后服务内容违反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关于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有效期的规定,且自相矛盾,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5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你在2024年5月8日反映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举报,本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你的举报与你在2024年2月28日反映某有限公司涉嫌拒绝提供售后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举报,是同一举报事项,本局已于2024年3月6日向你进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编号×回复。“全国联保1年”,是被举报人在京东商城店铺上架商品时在京东商家PC端“质保期”选项选择设置所致。京东商家PC端“质保期”只有“18个月质保、1年质保、2年质保、3年质保”四个选项可供选择,因《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笔记本微型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驱动器、键盘、电源适配器)三包有效期2年,被举报人选择了“1年质保”选项,但为了不遗漏笔记本微型机主要部件2年三包有效期规定,被举报人在商品详情页面“服务承诺”另外标明了“京东自营商品…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文字内容。被举报人未违反《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向第三人客服提出:“这个订单,笔记本电脑再次花屏,需要申请售后”,第三人客服回复:“可以自己去当地实体店维修”,申请人回复:“你们这里买的,就找你们”,第三人客服回复“已经过保修了、需要自己去自费维修”。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涉案电脑再次出现花屏,第三人客服拒绝提供售后服务,而涉案电脑还在三包期内,认为第三人违反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2月29日,第三人客服再次回复申请人:“本店商品全国联保1年,Apple有限保修针对制造问题为Mac及产品包装盒内随附的Apple品牌配件提供自购买之日起为期一年的保障……根据三包规定,你可以在自Mac台式电脑或Mac笔记本电脑购买之日起的两年内,就主要组件的质量问题获得服务保障……”“具体是否为主要组件,需要以官方售后检测为准,如不在主要组件服务保障范围内,则无法享受此服务”“官方检测后在质保范围内可以免费质保,如果不在保障范围内需要支付维修费用”。3月5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涉案商品快照商品介绍页面显示“优选服务:一年质保”、售后保障页面显示“全国联保1年,非人为质量问题7天包退,非人为质量问题15天包换【所有包装须齐全】 服务承诺:凭质保证书及京东发票,可享受全国联保服务(奢侈品、钟表除外;奢侈品、钟表由京东联系保修,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第三人工作人员陈述,“全国联保1年”指的是笔记本微型机整机三包期限为一年,京东商家PC端“质保期”只有“18个月质保、1年质保、2年质保、3年质保”四个选项可供选择,因《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笔记本微型机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故选择了“1年质保”选项,但为了不遗漏笔记本微型机主要部件2年三包有效期规定,在商品详情页面“服务承诺”另外标明了“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等文字内容。核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订单详情、涉案商品照片、涉案商品发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及立案情况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售后对话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现场笔录、涉案商品快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笔记本微型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为2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涉案笔记本电脑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2年,虽涉案商品快照售后保障部分显示“全国联保1年” ,但第三人作出了消费者可“享受法定三包售后服务”的服务承诺,该承诺也属于售后服务内容,保障了申请人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权利。被申请人结合2024年3月5日核查情况,认为第三人未违反《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回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