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09

黄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89号)

发布日期:2025-0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黄某对某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移交职责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7月5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5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15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分别于8月21日、8月22日、8月23日、9月23日、9月24日、9月25日拨打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因均无法接通,无法听取申请人意见。9月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5月7日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不在管辖范围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构成违法。二、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但本案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未进行移送,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属程序违法,望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适用充分。2024年4月25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虚假标注的举报,同一信封内含两份针对不同商家不同商品标签问题的举报,另一被举报人为某甲有限公司)。经查,被举报人曾因不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住所地经营,也无法联系,已被答复人于2024年4月19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5月6日,答复人再次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仍未在其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经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查询,联系到被举报人房东某乙有限公司企业联络员曾某,其陈述被举报人实际在某省经营。因被举报人不在答复人管辖范围,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答复人建议申请人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申请人的举报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立案规定,同日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年5月7日,答复人将建议申请人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从收到申请人举报并进行核查至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法律依据清楚、充分。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未将申请人的举报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符合法定程序。答复人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举报,无须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1.申请人举报所购买的冷冻生食品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4.2 食用方法“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的要求,食用方法的标注是推荐标示内容,不是必须项,申请人的举报无须移送。2.申请人对食品的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的举报,未说明哪部分虚假标注,依据营养标签计算公式,答复人工作人员计算后未发现有虚假标注的部分。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对申请人有关某有限公司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清楚、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能,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明: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黄某在案外人某有限公司经营的快手小店购买了1份食品,支付67.9元。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有关“食品”一事》,反映涉案商品外包装未注明食用方法、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奖励。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材料。5月6日,被申请人开展核查。经核查,被申请人查明某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某省村。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5月7日作出举报回复,主要内容为“2024年5月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涉嫌虚假标注一案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已于2024年4月19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现所在地为某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请你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因被举报人不在我局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5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举报回复。

另查明,2024年4月19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8月2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反映的涉案线索移送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于9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移送情况告知书》,告知线索移送情况。

以上事实有订单详情、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有关“食品”一事》及挂号信邮寄面单、挂号信查询结果、调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黄某对某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复》及中国邮政EMS邮寄面单、EMS快递单号查询结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违法线索移送函》、《举报移送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查明涉案商家某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虽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该公司实际经营地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但未将该举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鉴于被申请人现已将涉案举报线索移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机关确认其未履行举报线索移送职责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举报线索移送职责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