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423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4 |
“我刚刚拿到赔偿款,感谢你们的热心帮助。”近日,货车司机占某专门致电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他们表示感谢。
占某受雇于江西省德兴市的王某,驾驶重型货车运输货物,后因出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占某负全责,后占某被评定为工伤致残九级。王某为占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因经济状况不良拒不支付后续赔偿。
2024年,占某向德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考虑到占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挂靠在江山市某物流公司,且占某居住地及事故发生地均在江山,德兴、江山两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此进行个案探讨、精准流转,引导占某通过“浙里办”app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援助规定,指派市物流联合工会的结对律所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承办。
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经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中占某在交通事故中系单方事故,负全责,占某自身损害无法提起交通事故赔偿。但基于本案情况,有两种办理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占某受雇于王某,两人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可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占某与重型货车的挂靠公司——某物流公司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申请劳动仲裁,并且王某以公司名义为占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而这两种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两者相较,工伤赔偿的金额更高,且某物流公司投有保险,履行能力也要高于个人。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律师决定以工伤赔偿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出乎意料的是,受援人后续提供的补充证据,显示占某以其自身名义与某物流公司签署了挂靠协议,虽然占某解释该协议系王某要求代签的,但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若以某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某物流公司必定以此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很大诉讼风险,且存在激化占某与某物流公司间矛盾的可能。
于是,承办律师多次联系某物流公司负责人,就基本事实达成一致后,充分分析利弊,最终某物流公司同意配合就占某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后经双方和解,占某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款。于是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这是法律援助跨省异地协作的服务缩影,也是新业态劳动者法律援助的实践案例。近年来,江山市司法局持续着力建设“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在新业态法律服务上出实招,如在江山市数字经济产业园设置新业态护航法援驿站,开展10家法律服务机构与10个新业态基层工会结对共建,常态化提供法律咨询、问题分析等前置法律服务,精准滴灌式提供法律援助、公证、人民调解等服务。同时,该局积极探索推进法律援助“省际法援共同体”建设,拓展数智联办、精准联办、融合联办3种协作模式,构建需求引流、远程代办、研判分析3条衔接链条,全面优化提升法律服务体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