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0U94550Y/2025-16419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
王仁希(198****6093):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衢江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102号),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衢江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102号).pdf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