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6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左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50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左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左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请求撤销案涉回复,并责令立案。2024年5月19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5月24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5月24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3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于5月27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未提交参加行政复议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1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7月18日,本机关听取了第三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买到已激活手机,并了解到该手机已被销售。被申请人未立案调查事实,草率以所谓的空中激活美化以旧冲新的违法违规事实,为违法商家充当保护伞,损害本人权益,严重怀疑存在利益瓜葛。特申请行政复议,立案调查,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明确。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内容是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以旧充新空中激活的小米14PRO手机。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因小米手机的仓库、接单及售后都在广东省某市,第三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住所只做财务相关业务,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只能对其销售商品的店铺网页进行检查。经对交易快照页面进行检查(该款小米14PRO手机已下架),第三人店铺页面上标注“小米授权专卖店 小米14 Pro”,同时配有“关于空中激活 本店所销售的手机均为原装正品全新机器,但由于部分品牌厂家对分销商有激活指标,故我司从供应商处采购到的部分机器已经是激活状态;如机器出现提前激活而保修不足一年情况下店铺会依据订单收货日期给予客户店保一年的承诺,介意者请慎拍! 空中激活说明:小米部分机器存在空中激活现象,只承诺全新。[什么叫空中激活:部分商品在上游分销商处进行过空中激活;空中激活是指通过特殊设备,输入手机的串码,绑定指定区域的手机sm卡号,模拟手机进行上网、定位等操作,在不拆封产品包装的情况下完成的,质保还是凭发票和签收日期]”的文字内容表述。第三人现场提供了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的授权书及进货发票的复印件、涉案手机真伪查询图片。“空中激活”机并不是旧手机,根据现场核查及第三人提供的材料,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以旧手机冒充新手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5月16日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对第三人以旧充新销售“空中激活”手机举报的行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申请人所举报的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在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中,第三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的授权书及小米14PRO手机进货发票的复印件、涉案手机真伪查询图片。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第三人以旧手机冒充全新原封手机的行为。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到位。其次,店铺小米14PRO手机网页的“空中激活”文字内容表述,说明第三人已经向申请人充分告知手机可能存在空中激活现象及空中激活产生的原因。“空中激活”机并不是旧手机,且第三人在与申请人的售后留言上,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了“在不喜欢的情况下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第三人不存在侵权的行为,申请人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明: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第三人销售的小米14PRO手机一部,花费4910元。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长期在拼多多平台以旧充新售卖已激活使用的手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5月1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核查发现,案涉商品详情页有“关于空中激活”的说明:“本店所销售的手机均为原装正品全新机器,但由于部分品牌厂家对分销商有激活指标,故我司从供应商处采购到的部分机器已经是激活状态;如机器出现提前激活而保修不足一年情况下店铺会依据订单收货日期给予客户店保一年的承诺,介意者请慎拍!空中激活说明:小米部分机器存在空中激活现象,只承诺全新。[什么叫空中激活:部分商品在上游分销商处进行过空中激活;空中激活是指通过特殊设备,输入手机的串码,绑定指定区域的手机SM卡号,模拟手机进行上网、定位等操作,在不拆封产品包装的情况下完成的,质保还是凭发票和签收日期。]”。同时,第三人提供了案涉商品销售授权书、进货发票、官网手机防伪查询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2024年5月14日,本局工作人员对你举报的当事人某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小米手机进行核实。针对反映该手机已提前激活的问题,核实发现商家页面有明确标注该手机可能存在空中激活情况,(所谓空中激活是指通过特殊设备,输入手机的串码,绑定指定区域的手机SIM卡号,模拟手机进行上网、定位等操作,在不拆封产品包装的情况下完成的,质保还是凭发票和签收日期。)当事人还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渠道和进货发票等该产品相关的信息予以证明。因此本局无相关依据能判定该商品的具体情况。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拼多多交易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第三人长期在拼多多平台以旧充新售卖已激活使用的手机后,经核查,查明案涉商品详情页载明了部分手机存在“空中激活”的情况并对“空中激活”作了说明,且第三人提供了案涉商品销售授权书、进货发票、官网手机防伪查询等材料,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