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6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祝某不服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55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祝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祝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公安局于2024年5月9日作出的江公(上)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收缴赌资人民币三万元的决定内容,对行政拘留七天,罚款三百元无异议。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5月29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5月29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7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18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拘留期间,和其他因赌博被拘留的人员交流得知,都没有被收缴赌资。公安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申请人因为一时糊涂,被网赌杀猪盘诱骗,上当受骗,感觉到不对劲,申请人把剩下的三万元提到银行卡。申请人家中老母亲身患肝癌晚期,家境困难,需要用钱,希望给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申请人这几年都参加了无偿献血,接下去一定好好工作,好好生活,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其中被收缴资金中,有一千元是申请人从申请人姐姐那里借来的,一百元是申请人母亲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江公(上)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祝某于2024年4月9日至4月11日期间,在江山市某镇家中使用手机在赌博APP上以压数字大小或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大小为10元起押,5万元封顶。2024年4月29日祝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参与网络赌博共充值67750.18元人民币,提现3万元,总共输了37750.18元。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因其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属情节严重。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上)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程序方面。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到江山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称自己使用手机在APP上进行网络赌博。某派出所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调查,询问违法嫌疑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同年5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但提出“不同意收缴赌资三万元”的申辩意见,被申请人经复核后对其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三万元。(二)法律适用及裁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又因祝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赌博提现的三万元赌资作出收缴决定,同样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使用手机下载了赌博APP并注册账号进行网络赌博,累计充值67750.18元人民币共,经过多次投注后,APP账户内剩余三万元人民币,其将该笔三万元人民币提现到农商银行卡内。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本案中申请人多次充值共计67750.18元作为赌注,经过多次投注输赢后剩余三万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充值的钱款即是赌博的赌注,属于赌资。被申请人对三万元人民币进行收缴的决定并无不当。

经查明:2024年4月9日至4月11日期间,申请人通过赌博APP进行赌博,共充值67750.18元,提现3万元。4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案自首。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受理,并开展调查。5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因申请人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属情节较重,申请人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申请人赌资人民币三万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告知书、充值记录、提现记录、江公(上)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上)缴[2024]×号《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百三十八、赌博......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一)个人赌资四百元或现场查获人均赌资五百元;(二)个人单次赌博输赢额二十元,或单局整体输赢额二百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赌博APP进行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其提现的3万元属于赌资,因申请人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属情节较重,又因申请人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减轻处罚,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复核等程序,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申请人赌资人民币三万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山市公安局于2024年5月9日作出的江公(上)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