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6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赵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63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第三人给予立案。2024年6月4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6月12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12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24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于6月13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未提交参加行政复议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19日,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8月2日,本机关听取了第三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网店上向第三人购买了一部手机,到货后发现是提前销售激活过的二手手机,厂家质保期不足一年,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申请人在微信12315上举报商家,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被申请人不顾消费者与卖家客服实际的沟通交易事实,单凭卖家回复的在商品页面不起眼位置图片的所谓的空中激活话术来搪塞消费者,不予立案。申请人下单时没有看到这个话术图片在商品页面上,而是在网店上与商家客服沟通确认商品是否是全新正品手机,卖家客服在消费者多次询问时反复确认是全新正品手机,实际到货却是被提前销售激活的二手手机。卖家是专业手机销售商,理应知道全新正品手机与已销售激活手机的区别,在消费者反复咨询确认时故意隐瞒和欺骗,这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明确。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内容是第三人在网店销售空中激活的手机。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经对交易快照页面进行检查,同时配有“关于空中激活 本店所销售的手机均为原装正品全新机器,但由于部分品牌厂家对分销商有激活指标,故我司从供应商处采购到的部分机器已经是激活状态;如机器出现提前激活而保修不足一年情况下店铺会依据订单收货日期给予客户店保一年的承诺,介意者请慎拍! 空中激活说明:小米部分机器存在空中激活现象,只承诺全新。第三人现场提供了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的授权书及进货发票的复印件、涉案手机真伪查询图片。“空中激活”机并不是二手手机,根据现场核查及第三人提供的材料,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对第三人销售“空中激活”手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举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申请人所举报的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未发现有申请人所举报的第三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到位。其次,店铺手机网页的“空中激活”文字内容表述,说明第三人已经向申请人充分告知手机可能存在空中激活现象及空中激活产生的原因。“空中激活”机并不是二手机,且第三人在与申请人的售后留言上,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了“不喜欢的话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第三人不存在侵权的行为,申请人要求退一赔三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明: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在网店购买第三人销售的手机一部,花费2669元。5月21日,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手机属于被激活过的二手手机,第三人属于欺诈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被申请人核查发现,案涉商品详情页有“关于空中激活”的说明:“本店所销售的手机均为原装正品全新机器,但由于部分品牌厂家对分销商有激活指标,故我司从供应商处采购到的部分机器已经是激活状态;如机器出现提前激活而保修不足一年情况下店铺会依据订单收货日期给予客户店保一年的承诺,介意者请慎拍!同时,第三人提供了案涉商品销售授权书、进货发票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2024年5月24日,本局工作人员对你举报的当事人某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手机进行核实,针对反映该手机已提前激活的问题,核实发现商家页面有明确标注该手机可能存在空中激活情况,(所谓空中激活是指通过特殊设备,输入手机的串码,绑定指定区域的手机SIM卡号,模拟手机进行上网、定位等操作,在不拆封产品包装的情况下完成的,质保还是凭发票和签收日期。)当事人还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渠道和进货发票等该产品相关的信息予以证明。根据提供的图片,本局无相关依据能判定该商品的具体情况。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交易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第三人售卖已激活过的二手手机,欺诈消费者后,经核查,查明案涉商品详情页载明了部分手机存在“空中激活”的情况并对“空中激活”作了说明,且第三人提供了案涉商品销售授权书、进货发票等材料,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