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5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谢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处理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82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食品小作坊


申请人谢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6月2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后10日内补正相关材料。6月29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于7月5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5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15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于7月7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未提交参加行政复议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8月30日,本机关听取了第三人意见。9月2日,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供了第三人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某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明确提供了国家行业标准强制要求规范需要检测微生物。微生物检测最少需要18小时,但是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快递面单时间为同一天,不具备微生物检验所需要的时间,被申请人未核实第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立案调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同时收到申请人谢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和举报单,投诉和举报反映同一问题:第三人销售的食品未经微生物检测就上市销售,其行为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且申请人在投诉单中要求一赔十。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第三人拒绝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投诉终止调解且将投诉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核查、立案及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定期限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法律依据正确,回复内容明确。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食品是真空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净含量、执行标准,现场待售食品无感官异常。根据现场核查及第三人提供的材料,无证据证明第三人生产销售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同日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1、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食品执行行业标准中的“5.5.2 微生物指标”中的“5.5.2.1 新鲜类和速冻类食品微生物指标”,需要对食品产品进行微生物检测。被申请人认为从现场检查及申请人提供的图片都可以看出第三人销售的食品是真空包装类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标准中“7检验规则”中的“7.1.2出厂检验项目”--“7.1.2.3真空包装类食品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规定,第三人对食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没作出厂检验要求。申请人认为某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的食品是合格产品,认为食品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未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认为申请人没有去核实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七、检验 糕点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23致病菌、24霉菌计数、25商业无菌备注:只适用于真空包装类食品”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对其中上述项目有2次检验并合格就符合要求。被申请人从现场核查未发现第三人销售的食品有出厂检验不合格的现象,也无证据能判定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食品不合格。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

经查明: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在第三人于淘宝开设的网店购买食品,花费512元。6月5日,申请人以其所购买的食品产品未经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检测就上市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等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第三人。6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主要内容为:“.....针对你提出的情况,经核实,当事人提供某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食品的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属于合格产品。因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淘宝交易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食品》(SB/T 10377-2004)规定:“......4.2.3真空包装类: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食品。......5.5.2.2真空包装类食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3100中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7检验规则......7.1.2出厂检验项目......7.1.2.3真空包装类食品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七条规定:“糕点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25商业无菌 备注:只适用于真空包装类食品。......”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食品》(SB/T 10377-2004)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属于真空包装类食品,出厂检验项目仅包括感官指标及净含量,对申请人提出的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检测未作要求,且第三人参照《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其产品进行了送检,检验结果显示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因此,被申请人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食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分说理,存有不当。鉴于上述瑕疵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