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4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毛某不服市石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73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毛某甲

被申请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毛某甲认为被申请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行使担负法定职责,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6月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11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18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27日,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第三次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复议申请书》和陈述,请求对《请求复议申请书》全文予以复议,回复如何文明执法处理。被申请人本具有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订立惩治措施的职权,却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只以收约金控制他人建房不准超平方,维护占用、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某镇王某甲的占地、王某乙在买来的田地上建房及毛某乙和在买来的地块上建房等不当行为,伤害了法的权属权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项的施行。申请人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行使担负法定职责,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毛某甲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依法应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申请人早于2022年6月29日向答复人邮寄《请求复议申请书》。答复人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后,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之后,申请人多次向答复人邮寄信件,答复人认为申请人这一行为属于重复申请,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最长一年申请时效。二、申请人毛某甲提出的落实某村集体土地受公路征用参保权一事,已有生效判决予以拘束。(2019)浙×行初×号裁定书明确作出认定:“原告提出请求江山市政府履行责令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为被征用土地农民参保的职责,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毛某甲早已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并已通过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了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其现申请江山市政府履行责令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参保职责,于其个人已无请求基础,于其他村民,则原告毛某甲没有利害关系。原告毛某甲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生效法院裁判文书已经认定申请人毛某甲与其申请答复人履行相关参保职责之间无利害关系。三、关于申请人提到的村民侵权违法建房责任谁来承担、如何文明执法处理等问题,未涉及具体人、事,实质上属于咨询,答复人是否答复或答复内容,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至于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到的其认为王某甲、王某乙、毛某乙和等人存在不当行为,答复人认为该内容并未在2022年6月29日向答复人邮寄《请求复议申请书》体现,也未在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邮寄的信件内容中体现,与本案并无关联。

经查明:2022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为:“......以上宪法的依据,即属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条:至于农村集体土地受侵占、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成普遍性,村民侵权违法建房由村委会申报,政府准许批准,其责任谁来担负,如何文明执法处理,请求复议。与此同时根据第四次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第一项予以复议,即照江政发(2014)×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安置黄衢南高速、通景两公路适宪法征地该参保名额人数满数入落到人参保......”。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再次将《请求复议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又将《请求复议申请书》邮寄给被申请人,同时附信,主要内容为:“......期望你们根据宪法第十条与土地管理法确认否属违法。仅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项为导引,参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执行,照按第七项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落实某村集体土地受公路征用该应参保权......”。

另查明,申请人早已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并已通过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了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因申请人认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也应为某村及各自然村应参保的其他人员办理参保,于2019年7月16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机关,要求判令本机关责令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按江政发(2014)×号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为某村及各自然村应参保的人员如数办理参保。2019年10月1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行初×号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认为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将因某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应参保未得参保165名给予村民予以参保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作出衢江政复〔202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4月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2022年12月12日邮寄给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复议申请书》其中的各请求事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9日邮寄的《请求复议申请书》、《告知书》、2022年12月12日邮寄的《请求复议申请书》、2024年1月22日邮寄的《请求复议申请书》及附信、(2019)浙×行初×号裁定书、衢江政复〔2023〕×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请求复议申请书》内容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农村集体土地受侵占、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成普遍性,村民侵权违法建房责任谁来担负,如何文明执法处理”及“执行安置黄衢南高速、通景两公路适宪法征地该参保名额人数满数入落到人参保”两个请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受侵占、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成普遍性,村民侵权违法建房责任谁来担负,如何文明执法处理”的请求,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被申请人就该咨询作出的答复或不答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关于“执行安置黄衢南高速、通景两公路适宪法征地该参保名额人数满数入落到人参保”的请求,因申请人早已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并已通过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了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对其他人员的相关参保职责之间并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