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4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卢某不服清湖街道办事处举报事项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54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赵某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清街信访法复〔2024〕×号《举报事项答复函》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涉案信访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房屋后面土地约10m*4.5m的原始状态;2.赔偿申请人户因街道不作为促使第三人赵某违法施工造成房屋开裂的维修费用5769元。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5月2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补正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明确行政复议请求材料及申请人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6月6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于6月14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14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26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收到本机关送达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6月21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2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第三人意见。7月19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8月1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户2008年根据江山市的扶贫政策下山脱贫搬迁至某街道×号一直至今。2021年11月赵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临近我户房屋强行施工,毁我庄稼,完全无视我户权利,我因无力阻止只好向 12345 市长热线求助,最终停止施工。2024年1月5日上午,赵某再次在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毁我庄稼,我们立即请求他先停工协商,赵某拒绝沟通,继续施工。根据相关部门回应,赵某建造的房子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拿到《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四邻意见表》,在强行施工过程中我们再次要求赵某明确其所建房子的四邻界址、前后距离、房屋高度等信息,赵某仍然不予理会,剥夺了我们的相邻关系知情权。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如不停止施工,势必严重影响我户采光、通风和房屋安全等一系列相邻权利,被逼无奈我和丈夫两人上前劝阻,赵某立马喊来某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不问前因后果不分是非,一来就勒令我们不得阻碍他人施工。哪怕我们向派出所说明赵某没有取得建房所需相关文件,系违法施工建筑,现场施工进度已经严重影响我方合法权益,要求他停工,派出所不仅不未理睬我们任何诉求,还授意赵某继续违法施工,并以我户影响执法为由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对我作出8天的行政处罚(现已撤销)。由于赵某的违法施工行为(距离我房屋墙面1.5米处挖下深度1米多的高度)直接造成我户墙面严重开裂的严重安全隐患。我和家人多次前往清湖街道得到答复均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清湖街道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函》(清街信访法复(2024)× 号)有悖事实,不客观,相互矛盾。《举报事项答复函》与街道工作人员现场解答不符,且与事实有很大出入:1.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不属实,请问1月5日当天警察是如何到达施工现场的,卢某是如何受到行政处罚的。2.我户在2024年1月5日多次请求清湖街道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纠纷,街道未能受理后赵某户开挖掘机施工至我户距离只有1.5米处且深度1米多高并导致房屋开裂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我作为普通老百姓遇到问题在第一时间只能求助街道政府保护财产安全。另街道作为国家机关,对群众的诉求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说辞,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的具体体现。3.该地块为异地扶贫搬迁扶贫土地已规划为公共道路使用,为什么能建造住宅。4.未取得相邻户四邻关系签字,现有的四邻关系签字是谁签的,为何补出具农村建房前后左右间距相关文件。5.其中《举报事项答复函》表明2月20日建房已完成审批,与我多次在街道咨询回复内容相悖,5月16日我再次前往街道咨询,工作人员仍然表示建房尚未审批完成,故街道标明在2024年2月20日完成的建房审批文件违法。街道不作为。我多次申请街道公开相关文件材料、村庄规划图、下山脱贫规划图等信息的诉求街道都不予理会,据此街道所谓的赵某建房审批手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赵某建房属于违章建筑。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审批流程,其中规划审批所需资料里要求:1.四邻意见、四邻协议书(须标明拟建房屋四至的现状,尺寸关系等情况,含四邻同意意见)、村委出具的四邻意见函;2.村庄规划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宅基地流转等。在前期的咨询求助中得到的回复均表示赵某未取得上述资料,请问清湖街道工作人员明知赵某未按规定取得建房所需资料而授意和纵容违规施工是否滥用职权?又如街道回复标明,已在2024年2月20完成审批手续,那么未征求四邻意见是如何完成审批手续的?在2024年5月16 日咨询答复时称未完成审批手续,那么清街信访复【2024】×号的答复函中于2024年2月20日清湖街道完成建房审批是怎么来的?某村与某甲村是属于不同的行政辖区,某甲村是国家扶贫区域,扶贫专项土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是谁授权某村随意买卖某甲村的扶贫土地?清湖街道不顾相邻关系权利,那群众的利益谁来保障,我户的房屋安全谁来保障?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认为,赵某通过有偿选位方式,获得位于某村的宅基地,2023年8月20日至8月26日经该村公示建房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清湖街道审批,街道资规所于2023年10月出具规划红线图,并经村公示无异议后通知该户拆除原有房屋和交纳建房履约保证金,赵某遂于2024年1月5日交纳了建房履约保证金。之后,赵某雇用挖掘机对宅基地上的庄稼、杂草、树木等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损坏了申请人卢某房屋后面菜地上的蔬菜和树木,双方发了纠纷。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某市信访局反映赵某未事先通知申请人就开始违规建房,雇用挖掘机毁坏申请人庄稼要求赔偿的问题。经街道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并于2024年2月26日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由赵某补偿申请人卢某蔬菜和树木损失人民币800元,并在调解现场支付完毕,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申请人表示满意。2024年2月20日,清湖街道完成了赵某户的建房审批,审批程序合法有效,而赵某户至今还未动工建房。赵某户于2024年1月5日在宅基地上清理蔬菜、树木的行为并非是建房行为,实质是在平整土地,为下一步建房作准备;赵某户在拟建房地块东侧砖砌一道挡土墙,该挡土墙系赵某宅基地的界址墙,但此行为也不属于建房行为。故申请人反映赵某户在未事先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违规建房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此街道不能作出行政处理。至于申请人认为赵某户的施工导致其房屋开裂造成维修费损失问题,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向赵某提出赔偿主张,而不能向答复人提出主张,答复人更不能对此作出行政处理。申请人以信访方式反映的相关情况,并不是答复人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事项,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于法无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基于客观事实和申请人的诉求,对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的信访事项作出《举报事项答复函》(清街信访法复(2024)×号)的答复于法有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我于2021年7月29日与江山市清湖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于2021年7月30日支付转让款,并于2021年8月份进行测绘打桩放线定位,告知卢某此地块已有偿转让给我,等原来种植的庄稼成熟收割后不要再种了,同时某村干部也在地块上打了块告知牌,有邻居可以作证。我等到2021年10月份卢某庄稼收割完毕后,发现定位的木桩也被卢某拔掉了,只好又请了测绘单位重新定位。2021年11月份我叫来挖掘机挖界址,卢某出来阻扰施工,我当即与卢某沟通,沟通不成打电话给某村干部、某乙村干部和某甲村干部来现场协调解决,但卢某不听调解直接躺在挖掘机前不让施工,有现场目击者可以作证。我又打电话给清湖街道办事处说明事由,清湖街道办事处回复说暂时先停止挖界址,等建房红线图出来后组织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到现场协调解决。2024年1月5日我已缴纳建房履约保证金,开挖界址平整场地也是情理之中,更何况此地块使用权早在2021年7月30日已归属于我,让卢某侵占29个月之久。不但不知理亏,还倚老卖老耍无赖来阻扰我施工。我与卢某沟通无果后,只好打电话求助某村干部、某甲村干部来现场协调解决,但卢某不听劝告拿木棍要打前来协调的村干部,后又躺到挖掘机前不让施工,有现场目击者可以作证。我没办法只好打某派出所电话报警。综上所述,卢某所说有悖事实,恳请江山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还原事实真相,给遵纪守法的公民主持公道。清湖街道作出的决定是合法合规的,而卢某提起行政复议是没有依据的,应当驳回,维持原决定,重点说明一下,我只是挖界址平整场地,并不是卢某所说的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施工。

经查明:2021年7月29日,第三人与江山市清湖街道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约定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某村第三人屋边246平方米的土地有偿转给第三人使用。2021年7月30日,第三人支付转让费115620元。2023年第三人提出建房申请,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签署审批意见,同意第三人的建房申请,建房地址位于某村。申请人房屋坐落于江山市清湖街道某甲村×号,位于该地块东侧。2024年3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1.在2021年11月邻居赵某未事先通知申请人户的情况下开始违规建房,申请人户拨打12345后赵某户才停止施工,2024年1月5日,赵某在未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但清湖街道给出的答复却说赵某户于1月5日缴纳建房履约保证金、1月30日拆除原有房屋,2月20日赵某户才办理建房手续,对此我认为赵某户属于未批先建;2.赵某户新建房屋距离申请人户直接距离1.5米,挖地基导致申请人户房屋开裂;3.清湖街道某村村书记刘某出卖异地扶贫搬迁土地给赵某建房;4.申请人户未签四邻关系,赵某户如何办理建房手续。要求:1.确认赵某户属于未批先建;2.恢复申请人户房屋原状;3.查处赵某土地是否合法;4.确认街道作出审批手续的属于行政行为违法。2024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1.赵某户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2.你户房屋开裂需进行专业鉴定,由专业机构认定责任方;3.赵某户建房土地并非异地扶贫搬迁土地,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4.赵某户审批建房无需相邻户签字;5.街道作出的审批手续不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另查明,2024年1月5日,第三人组织挖掘机对拟建房地块进行平整,后在该地块东侧砌了一道界址墙。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汇款单、清湖乡镇(街道)农建字〔2024〕第×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第三人户住宅建设规划红线图、清街信访法复〔2024〕×号《举报事项答复函》、拟建房地块施工前(2024年1月4日)及施工当天(2024年1月5日)图片、拟建房地块现状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双塔街道等6个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告》(江政通〔2021〕1号)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的职责。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针对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人未批先建、违规获取拟建房土地、建房审批手续违法等三个问题,被申请人作出“1.赵某户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3.赵某户建房土地并非异地扶贫搬迁土地,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4.赵某户审批建房无需相邻户签字;5.街道作出的审批手续不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意见,被申请人未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开展核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等工作,属程序违法。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赵某户新建房屋距离申请人户直接距离1.5米,赵某挖地基导致申请人户房屋开裂,要求恢复申请人户房屋原状”事项,被申请人作出“2.你户房屋开裂需进行专业鉴定,由专业机构认定责任方”的处理意见,因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系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其房屋开裂等损害的证据,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清街信访法复〔2024〕×号《举报事项答复函》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回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2.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