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4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李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举报事项处理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60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某管理委员会移送的举报(移交函号:〔2024〕×)作出处理,请求责令作出处理。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6月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后10日内补正相关材料。6月12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于6月19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6月19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2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7月10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截至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未提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提出举报。2024年5月9日,某管理委员会将举报转交移送被申请人处理。至今,被申请人未予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案件移送线索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某管理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号),内容是关于申请人李某对京东平台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向某有限公司进行相关情况核实后,于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对案件移送线索作出的处理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充分。被申请人在对某管理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发现申请人的举报对象是京东平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已于2024年6月2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应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针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京东平台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的问题,经被申请人了解核实,发现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在某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某网店下了5单传感器,其中有2单因申请取消订单未发货,其余3单共4个传感器在申请人收到商品后,申请人即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发起闪电退款。某有限公司发现在收到申请人所退还的传感器里有两个不是原先其销售给申请人的传感器,遂在京东平台闪电退款要求申请人支付上述两个传感器的购买款项,通过京东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申请人的上述举报属于经济纠纷,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规定,被申请人对某管理委员会移送的案件线索不立案,同时在2024年6月2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就经济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查明: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在某有限公司于京东开设的网店购买商品传感器。3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甲有限公司。5月6日,某管理委员会作出〔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申请人的举报移送被申请人处理。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案件线索移送函》,并决定予以核查。5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将案件核查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5月2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某管理委员会移送的案涉举报作出处理,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6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并于6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京东交易截图、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案件来源登记表、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面单、不予立案审批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理举报事项法定职责的,应自被申请人法定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法定核查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