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4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李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处理移送的举报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101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某市管理委员会移送的举报作出处理,请求确认违法,责令重新处理。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7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后10日内补正相关材料。7月20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于7月26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26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同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9月9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5日,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2024年6月21日,某市管理委员会将举报、投诉移交被申请人处理。至今,被申请人未对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案件移送线索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同时收到某市管理委员会的2份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2份案件线索移送函的内容都是关于申请人李某对京东平台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的举报。因案件线索移送函上没有申请人的地址,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邮寄书面的处理结果。2024年6月27日9点42分,被申请人两次拨打申请人电话拟告知处理结果,但申请人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2份某市管理委员会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前,曾在2024年5月9日同时收到某市管理委员会2份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在2024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上述4份案件线索移送函及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反映的都是同一事项,内容均是关于申请人对京东平台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经向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进行相关情况核实后,已于2024年6月20日将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线索移送函);已于2024年6月28日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及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定期限规定。二、被申请人对案件移送线索作出的处理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充分。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22日收到某市管理委员会2份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材料前,就已对2024年5月9日收到某市管理委员会的2份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进行书面核查,申请人的举报对象是京东平台,京东平台的注册地址在北京,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另外,针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京东平台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的问题,经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了解核实,发现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在第三人经营的网店下了5单传感器,其中有2单因申请取消订单未发货,其余3单共4个传感器在申请人收到商品后,申请人即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发起闪电退款。第三人发现在收到申请人所退还的传感器里有两个不是原先其销售给申请人的传感器,遂在京东平台闪电退款要求申请人支付上述两个传感器的购买款项,通过京东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申请人的上述举报属于经济纠纷,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对某市管理委员会移送的案件线索不予立案。就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同时就经济纠纷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已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同时就经济纠纷建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申请人认为,某市管理委员会寄送的4份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均反映的是申请人对第三人通过京东平台发送催收短信及拨打催收电话的同一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0日将前2份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8日将登记举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处理结果,因案件线索移送函中没有申请人的地址,被申请人无法进行邮寄送达;在2024年6月27日9点42分,被申请人两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均因申请人的电话无人接听而无法告知。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获知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其责不在被申请人。实际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反复多次举报、10次申请行政复议,严重扰乱了被申请人正常的监管秩序,严重挤占被申请人有限的监管资源。申请人的行为,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的举报、行政复议权利的滥用,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

经查明:2024年3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申请人在某有限公司于京东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商品传感器。5月25日,申请人认为某甲有限公司多次向其发送催收短信,拨打催收电话等,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某监管部门举报某甲有限公司。6月20日,某市管理委员会作出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认为案件涉及某有限公司,将涉嫌违法举报线索移送被申请人处理。6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案件线索移送函》,并决定予以核查。6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拨打申请人电话欲告知处理结果,但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

另查明,申请人分别于3月25日、3月29日,以相同理由(认为某甲有限公司多次向其发送催收短信,拨打催收电话等)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某监管部门举报某甲有限公司。某市管理委员会于5月6日分别作出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认为案件涉及某有限公司,将涉嫌违法举报线索移送被申请人处理。6月18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退款催收问题为交易双方民事行为,属民法典调整,决定不予立案,并于6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13日分别作出衢江政复〔2024〕×号、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6月20日作出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京东交易截图、北京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视听资料、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4〕×号《案件线索移送函》、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某市管理委员会移送的申请人举报事项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范围,且被申请人就某市管理委员会移送的申请人相同内容的举报事项已进行过处理,并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作出本案处理回复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的主张,因某市管理委员会仅移送了举报线索,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在未拨通申请人电话告知案涉处理结果时,未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存有不当。鉴于上述瑕疵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