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373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李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举报予以保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91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对其举报予以保密的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违法。2024年6月30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7月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后10日内补正相关材料。7月10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于7月17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7月17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7月26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9月9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编号×的举报未对申请人进行保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于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均未打码。被举报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变更经营地址的举报(编号:×)。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在核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规定,按照全国12315平台“本举报单仅供内部工作使用,严禁通过拍照、下载等方式转发被举报人或者无关人员”提示,未向被举报人透露申请人身份信息。被申请人在(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阶段中,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规定,未与第三人(即被举报人)接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保密,纯粹是主观臆测。被申请人未向被举报人泄露申请人身份信息,恳请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2024年3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有限公司。3月25日,被申请人前往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3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6月13日,本机关作出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衢江政复〔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依法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举报过程中存在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情形,相关法律法规亦无规定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时需要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等予以打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举报予以保密的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