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612C/2024-16379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说 明
1、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2、相关经营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3、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或浮动幅度执行。
4、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定执行。
5、本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根据项目、标准等变动情况,及时公布更新。表列内容凡与正式文件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正式文件为准。
6、《江山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
一、有线数字电视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1、居民:主终端20元/月·终端。第一个副终端1元/月,第二个副终端按4元/月。非居民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接收终端计收。每个接收终端按不超过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标准,由广电网络运营机构根据用户安装电视机的数量、收视情况和运行维护成本等,与用户协商确定,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2、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免收第一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非居民用户中的福利院、养老院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按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减半执行。今后上级有减免对象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衢价服 〔2011〕41号; 浙价服 〔2011〕387号 | 用户申请暂停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暂停期间不得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注:根据浙价服〔2010〕49号文件,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同址安装使用第四台以上数字电视机顶盒,其基本收视维护费每台按不高于第一台标准收取,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一 | 律师服务收费 | 浙价服 〔2011〕212号; 浙价服 〔2015〕203号 | 1、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4、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 |
1 | 代理刑事案件 |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 ||
2 |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 ||
3 | 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 ||
二 |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浙价服 〔2015〕203号 |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 |
1 | 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 | 1500-8000元/件 | ||
2 |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 | 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
注:根据浙价服〔2015〕203号: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按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文件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中标价 | 分档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一 | 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服务收费 | 200万(含)以下 | 1600 | 衢发改价〔2018〕14号; 浙价服 〔2018〕68号 | |
200万-500万(含) | 4000 | ||||
500万-1000万(含) | 12000 | ||||
1000万-2000万(含) | 20000 | ||||
2000万-5000万(含) | 30000 | ||||
5000万-1亿(含) | 40000 | ||||
1亿-5亿(含) | 60000 | ||||
5亿-10亿(含) | 80000 | ||||
10亿以上 | 100000 | ||||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标准可适当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3、按标段(包)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 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 |||||
二 |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
三 | 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服务收费 |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四、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吊车 | 吊车辆 | 一类车 | 1000元/车.次 | 浙价发改价格 〔2020〕330号 | |
二类车 | 1300元/车.次 | ||||
三类车 | 1800元/车.次 | ||||
四类车 | 2300元/车.次 | ||||
五类车 | 2800元/车.次 | ||||
吊 货 物 | 吊车后再吊货物 | 50元/吨 | |||
只吊货物 | 800元+50元/吨 |
注:1.上述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收费允许上浮20%。在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20%。起吊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50%。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也允许下浮,下浮不限。
2.根据拖曳(牵引)需要,使用拖吊一体车辆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牵引)方向、方位调整的,不得收取吊车服务收费。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4.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吊车到达现场而无需吊车服务的,按不高于上述表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
5.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标准执行。
五、公证机构服务收费
服务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 | 1、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每件400—6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计收。 | 浙发改价格 〔2021〕394号 |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公证的同时申请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申请公证登记、提存公证的,不再另行收费。 |
2、证明以上第1点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 ①按标的额累进计费:50万元(含)以下部分0.2%;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15%;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0.08%;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0.03%;超过1亿元部分0.008%。 ②无明确标的额的,每件不超过1000元。 | |||
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合同(协议)标准执行。 | |||
4、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100—120元。 | |||
5、证明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亲属关系、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每件150—200元。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 | 1、出具执行证书:按不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5%收取。 | 浙发改价格 〔2021〕394号 | |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①按标的额累进计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1%;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0.8%;5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6%;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4%;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②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0.5%,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3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③居民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按面积计费与按标的额累进计费金额不一致时,从低收费。 ④单套居民普通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套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居民住宅除外。单套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确认遗赠效力的,减半计收。 | ||
3、证明、确认遗嘱:每件1000—1500元。 | 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洗照片不再收费。老人首次办理:70岁(含)至80岁减半,80岁(含)以上免费。 | ||
4、提存公证:按合同(协议)标准执行。 | |||
5、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每件200—400元。 | 融资声明保证可协商收费。 | ||
6、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每人每小时500—800元。 | 计费时间自公证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工作起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
7、证明事实收养、抚养、认领亲子:每件500—800元。 | |||
8、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每件100—120元。 |
注:1、涉外公证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每件最高收费50元。公证项目公证书证词需要翻译的,英语翻译每件最高收费80元,其他语种翻译最高不超过160元。在规定公证书份数(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外要求增加的公证书副本每份最高不超过20元。
2、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六、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项目说明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1 | 遗体火化 | 普通火化 | 元/具 | 330 | 浙价费(2017)59号 江发改(2023)5号 江政办发(2022)37号 | 属免费项目,具体按江政办发(2022)37号文件执行 | ||
捡灰炉火化 | 元/具 | 980 | 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 | 属免费项目,具体按江政办发(2022)37号文件执行 | ||||
2 | 遗体接运 | 次 | 180 | 超过30公里(以实际往返里程计),每公里加收4元,但最高不超过300元/次。 | 属免费项目,具体按江政办发(2022)37号文件执行 | |||
3 | 骨灰寄存 | 元/月 | 10 |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 属免费项目,具体按江政办发(2022)37号文件执行 | |||
4 | 普通遗体存放 | 元/天 | 60 | 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收;超过 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天计收。 | 属免费项目,具体按江政办发(2022)37号文件执行 | |||
5 | 普通遗体化妆费 | 元/具 | 60 | 工作内容包括:面部清洗、整合复位、脸部上妆、整理衣装、梳头。 | / | |||
6 | 遗体遗体理发费 | 元/具 | 40 | |||||
7 | 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 普通告别室 | 元/场 | 50 | 每一场次按30分钟计。超时部分另行收费,15分钟内按半场收费,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按整场收费,以此内推。 | 属免费项目,具体按江政办发(2022)37号文件执行 | ||
吊唁悼念厅中厅 | 元/场 | 200 | 每一场次按60分钟计。超时部分另行收费,30分钟以内按半场收费,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按整场收费,以此内推。 | / | ||||
吊唁悼念厅大厅 | 元/场 | 400 | 每一场次按60分钟计。超时部分另行收费,30分钟以内按半场收费,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按整场收费,以此内推。 | / |
七、定点屠宰服务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 | 48元/头 | 江价〔2014〕17号 | 2014年7月20日起执行 |
八、江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3、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为:北至北环路,东至江滨路,南至景星东路(虎山大桥)--南门路--景星西路,西至西山路--环城西路(含西山沿线)--凝秀路--礼贤路区域范围内的城区道路公共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及城区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
2、市区范围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1、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2、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
3、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江郎山、 廿八都、 清 漾、 仙霞关、 浮盖山景区停车场 | 1.小型车,指7座(含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2.中、大型车,指7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收费标准为20元∕辆·次。 | 江价〔2018〕3号 | 1、免费停放时间:20分钟(含)内免费,超出20分钟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2、一个景区内含多个停车场,同一次游玩同一车辆只能在一个停车场收费,不得重复收费。 3、该收费标准为车辆停放当日的收费标准,跨日则重新计费。 1、免费停放时间:20分钟(含)内免费,超出20分钟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2、该收费标准为车辆停放当日的收费标准,跨日则重新计费。 |
二 | 大陈古村景区停车场 | 1.小型车,指7座(含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收费标准为10元∕辆·次。 2.中、大型车,指7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收费标准为20元∕辆·次。 | 江发改〔2021〕43号 |
九、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起步价 | 8元/车次,基价里程为2.5公里。 | 江价〔2012〕40号 江发改〔2021〕80号 | 1、夜间24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基本运价(含起步价和每公里运价)加收20%。 2、途中免费等候3分钟,超过3分钟每5分钟折合一公里计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 3、往返租车及单程租车载客6公里以内(含6公里)不得收取空驶里程补贴费;单程超过6公里以外部分,按车公里运价标准加收50%的空驶里程补贴费;实行包车的,其租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包车价格不得超过该里程打表的价格;实行打表计费的,由乘客承担过路、过桥费。 4、春节期间(除夕零时起至正月初六晚二十四时止), 计价器外每车次另加收最高8元。执行时间不得提前和推后。 |
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 基准收费标准(元) | 鉴定内容 | 备 注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1、死亡原因鉴定3000/例 | 含照相(录像)、勘验记录、尸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方式、时间)或判断致死物(生前伤与死后伤)、出具鉴定意见书 | 不包括毒物分析。涉及开棺验尸、尸体解剖的,按不超过7500元收费 |
2、死亡方式鉴定3000/例 | |||
3、死亡时间推定3000/例 | |||
4、致死物鉴定1800/例 | |||
5、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1800/例 | |||
6、病理组织切片检查85/片 | 含脏器固定、石腊包埋、脱水、切片、显微镜下观片、出具检验报告书 | ||
7、人身损伤程度鉴定1200/例 | 含照相(录像)、活体功能检查(检测)、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
8、人身伤残程度鉴定1200/例 | |||
9、伤病关系鉴定1450/例 | |||
10、诈病、诈伤鉴定1800/例 | |||
11、劳动能力鉴定1200/例 | |||
12、男性性功能评定1000/例 | |||
1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1200/例 | |||
14、活体年龄鉴定1000/例 | |||
15、医疗损害鉴定5200/例 | 含对医疗过程是否规范和符合医疗常规进行审查、分析因果关系、出具鉴定意见书 | ||
16、精神状态鉴定12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对被鉴定人开展社会调查、进行智能障碍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17、法定能力鉴定20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受审、服刑、民事行为、监护、防卫、作证)能力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 |
18、精神伤残程度鉴定22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精神伤残等级评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
19、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24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
20、医疗费合理性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损伤与疾病关系评价、医疗措施和用药合理性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 ||
21、后期医疗费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医疗终结后医疗措施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
22、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自理能力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
23、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误工(护理、营养、治疗)时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三项评定为一个整体项目,不得拆项收费 | |
24、治疗时限评定700/例 | |||
25、文证审查(复审)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1、个体识别1500/例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DNA定量分析、PCR扩增与分型、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书 | |
2、种族(属)认定2000/例 | |||
3、亲子鉴定1500/检材 | |||
4、动植物DNA检验2000/例 | |||
5、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400/例 | 含提取样本、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书 |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6、毒(药)物定性分析1000/检材·项 | 含提取检验标本、检测、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书 | |
7、毒(药)物定量分析1450/检材·项 | |||
8、笔迹鉴定2400/检材·项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分别检验、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
9、印章印文鉴定2400/检材·项 | |||
10、文书制作方法及工具鉴定2400/检材·项 | |||
11、文书形成时间鉴定2400/检材·项 | |||
12、变造文书鉴定2400/检材·项 | |||
13、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2400/检材·项 | |||
14、手印鉴定1800/例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分别检验、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
15、枪弹痕迹鉴定1200/枚 | |||
16、车辆轮迹鉴定1200/个 | |||
17、车辆痕迹鉴定1450/辆 | |||
18、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600/组 | |||
19、其他痕迹鉴定1800/例 | |||
20、定性分析1200/检材·项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
21、定量分析1450/检材·项 | |||
22、文证审查(复审)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1、声像资料技术鉴定3000/例 | 含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比对样本、出具鉴定意见书 | 超过20分钟的可以酌情增加收费 |
2、声像资料同一性认定3000/例 | |||
3、文证审查(复审)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注:1、收费依据: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2、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根据标的额实行分段累计收取,具体为:2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执行;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但每一鉴定项目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每个案件总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法医类司法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验的,按照规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十一、城乡公共交通票价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城乡公交票价 | 我市公交网络仍按照"城区—城乡—乡村"三级公交网络建设,即:一级公交网络以城区建成区范围确定,二级公交网络为城区到乡镇,三级公交网络为乡镇到行政村(具体线路详见文件)。票价实行同级网络一票制,统一票价2元/人次。 | 江发改〔2022〕57号 | 1、身高1.3-1.5(含)米的儿童乘车票价减半,身高低于1.30(含)米的儿童免票。 2、60-69周岁老年人乘车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 3、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民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人、无偿献血荣誉证获得者、消防救援人员、江山市人才绿卡持有者、江山市户籍退役军人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免费乘车。 4、公交经营单位实行的月票、刷卡等优惠办法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十二、市社会福利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一 | 床位费 | 东楼 | 330元/床·月 | 江价〔2017〕12号 | 1、床位费中包含生活用水、24小时热水、饮用水、每间房每月15度生活用电。 2、房内主要设施配有:液晶电视机、分体式空调、木床(单人间大床)、床头柜、衣柜、书桌、椅子、卫生间配套设施等。 3、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数字电视增值服务费、电活费、宽带使用费等按实另行计收。 |
西楼 | 390元/床·月 | ||||
单人间 | 800元/床·月 | ||||
二 | 护理费 | 三级 | 300元/人·月 | 具体护理内容按江山市物价局、江山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江价〔2015〕14号)中的规定执行。 | |
二级 | 360元/人·月 | ||||
一级 | 450元/人·月 |
注:以上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允许该院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三、游览参观门票价格及配套交通服务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一 | 江郎山.廿八都旅游区(江郎山景区)门票 | 旺季 | 90元/人次 | 江价〔2018〕18号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 | 半价条件: 6 周岁(不含)—18 周 岁(含 )未成年人、身高 1.2 米— 1.5 米的儿童、60 周岁—69 周岁(含 69 周岁)的老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 学历学生,凭有效证件半价。 免票条件:6 周岁(含)以下的儿 童或身高 1.2 米(含 以下的儿童、 现役军人、"三属"人员、革命伤残军人、江山市户籍退役军人、 残疾人、记者、70 周岁(含 70 周岁)以上 的老年人、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衢州市级以上劳模,凭有效证件免票。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免费游览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8周岁(不含)以上在校学生集体参观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行免票。具体优惠详见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文件。 |
淡季 | 60元/人次 | ||||
二 | 仙霞关景区门票 | 55元/人次 | 江价〔2019〕85号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 | ||
三 | 江郎山.廿八都旅游区(廿八都景区)门票 | 100元/人、次 | 江价〔2018〕18号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 | ||
四 | 江郎山.廿八都旅游区(清漾景区)门票 | 50元/人、次 | 江价〔2011〕31号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 | ||
五 | 浮盖山景区门票 | 45元/人次 | 江价〔2019〕85号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 | ||
六 | 江郎山景区交通车票价 | 15元/人·票 | 江价〔2015〕3号 浙发改价格〔2021〕401号 | 江郎山游客中心至江郎山观景平台往返 |
十四、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新建住宅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单元住宅最高不超过2800元/套,排屋、别墅、单体住宅最高不超过3800元/套;旧住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单元住宅最高不超过1800元/套,排屋、别墅、单体住宅最高不超过2800元/套。 | 江发改〔2019〕90号 | 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建设业主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建设业主应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
十五、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医疗废物处置按2.8元/床.天标准收费;工业危险废物按0.8-2.8元/公斤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详见文件。 | 衢发改发〔2019〕64号、衢价服〔2008〕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