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4525/2025-16222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5-04-08

关于申报2025年第一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根据《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国控集团关于印发江山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4〕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扶持政策兑现流程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12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山市财政局、江山市国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江山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2024〕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第一季度创业担保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人员财政补贴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根据《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财政局 江山国控集团关于印发江山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4〕23号)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1、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  息;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政策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企业;

2.在申报享受政策年度期限内存在环境污染、偷税、恶意欠缴税费、违法用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除外;

3.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或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

2.贷款合同;

3.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附件3);

4.本金利息还款凭证或贷款回收明细单(合计收息总和须与附件3相符);

5.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贷款资金使用流水证明。

(二)申报时间

申报对象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各经办银行将申报材料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要求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指导科(鹿溪北路238号108室)。联系人:刘淑美,联系电话:0570-4022985。逾期申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审核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申报材料并开展政策性审核,如贷款对象材料符合政策申报要求的,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政策性审查通过”的意见;如贷款对象材料不符合政策申报要求的,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并出具“政策性审查不通过”的意见。在通过政策性审核后发送给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规范性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策性审核结果,结合职能部门规范性审查意见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由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关于申报2025年第一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