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81556H/2025-16235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4-11

排污许可证登记延续流程

发布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重要通知!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在排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

一、排污登记“延续申请”操作流程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或者登录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2、点击右上角橙色字体“网上申报”,点击之后会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3、输入企业账号和密码登录;(特殊情况注意:①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下方“忘记用户名了?”“忘记密码了?”,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会以短信的形式把账号密码发送至注册的手机号;②若需要变更绑定的手机号码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可联系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修改或找回手机号码。)

4、输入账号密码进入页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5、进入排污登记页面后,点击“登记延续”。

6、进入登记延续页面后,右上角点击“登记延续”;

7、登记延续时核对原来登记信息是否有误,有误及时更新,注意根据企业涉及的燃料、VOCs辅料、废水、废气、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目前发现很多企业未填写,尤其是工业固废和噪声),填报完成后提交,提交后会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记得下载打印,企业自行留存即可。

二、排污登记“已超出”有效期的单位操作步骤如下

第1、2、3、4条步骤同上一样;

5、点击“登记注销”

6、点击右上角“登记注销”;把弹出的“排污登记信息注销申请”填写提交。

7、注销后,找到并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登记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排污单位留存即可。

三、排污登记单位法律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排污登记表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各排污登记单位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20日做好到期登记延续工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