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329988771Y/2025-16194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3-27

江山市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3-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江山市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本计划所称监督检查,指本局及本局派出机构组织监管人员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包含“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和取得商事登记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四、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按照上一年度风险等级执行,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按照工作需要开展,其检查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本年度新办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另行明确,本年度新办食品经营单位对照风险分级检查频次要求执行,原则上本年度新发证单位应在发证后3个月内对其实施首次日常监督检查。本年度新开办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

五、检查重点

以高风险、消费量大的保健食品、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盐、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巴氏杀菌乳、预包装豆浆、预包装豆腐、预包装河鲀鱼制品、香蕉、芒果、杨梅、铁皮石斛、豇豆、芹菜、草莓、鸡蛋、猪肉、牛肉、乌鳢、牛蛙、大口黑鲈、养殖大黄鱼、鳊鱼等为重点品种,以大中型、风险高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商场超市、学校食材配送企业、生鲜门店、农村食品店、餐饮店、网络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单位,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浙食链应用情况等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对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按照分类检查的要求实施全项目或重点项目检查,原则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风险分类分级监管的频次要求实施全项目检查,大型商场超市等重点单位每年实施不少于1次全项目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科室、基层所(分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事权划分和网格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按照年度总体计划,科学制定各单位的月度检查计划,明确对象、人员、时限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现场检查,注重监管实效。各单位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时实施复查。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流转办案机构依法开展后续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重隐患,要持续跟踪,重点监管。

(三)优化结果运用,确保检查留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信用分类、量化分级的依据,在检查同时同步进行分类分级评定。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及时将检查和处理资料汇入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