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5-16167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3-18

毛某不服市教育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教育局。


申请人毛某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江山市教育局补给其母亲被少发的一次性抚恤金96630元。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于3月14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3月14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3月26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4月13日,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5月8日,本机关通过电话请申请人明确其本次申请行政复议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何种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明确其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发放其母亲一次性抚恤金39570元的行政行为不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于2024年2月4日通过“民呼我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补给被“吞吃”的“一次性抚恤金”》,根据被申请人“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回复要求,特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标准补给被少发的“一次性抚恤金”96630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被申请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事业单位退休的一次性抚恤金为‘基本退休费’的20倍”“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具体为:社保局发放总额-103元【九三工改(93年10月1日)前退休者-90.5元】”。申请人母亲是1996年退休的,生前最后一个月收到的“社保局发放总额”为6900.5元。按照上述政策标准,申请人母亲的“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应该是:136200元,实际仅收到39570元,比规定的标准少9663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母亲徐某的丧葬费、抚恤金金额的核算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徐老师于1996年11月退休,职称为一级教师,退休前在某小学任教,2021年11月9日亡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按相关政策依据计算徐老师丧葬费、抚恤金,并将《准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通知》通知书发给某小学,由学校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江山市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将此款项汇入徐某社保卡。2、徐某亡故后的丧葬费为4000元,抚恤金为:基本退休金1744.5元-生活补贴103元+规范补贴207元+同城职务补贴130元=1978.5元x20个月=39570元,两项合计为43570元。3、两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为:①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江人劳社(2008)113号;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5)3号;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84号、(2017)84号、(2018)77号、(2019)38号、(2020)35号、(2021)27号;④《徐某养老项目明细表》、《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2016年8月学校离、退休金明细表》(注: 统一转入社保发放)。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了就本案事实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且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主张无法律依据。1、申请人从2021年12月6日收到43570元一次性抚恤金款提出咨询至2024年2月4日投诉已过两年时间,已超过关于抚恤金发放问题的行政复议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现申请人采用新的复议情形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虽然表面看来,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是要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对其咨询投诉的法定职责,而非直接要求撤销原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行政行为,但通过本次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与直接要求撤销并无实质不同,这就存在利用一个新的复议种类规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可能,如果允许其通过转化复议类型接续申请期限,则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制度的设立目的相悖。2、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母亲一次性抚恤金少发问题,一方面属于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信访咨询投诉,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属于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该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另一方面从内容看,属于要求被申请人自我纠错。申请人本应针对被申请人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其通过其所称的“履职申请”方式要求补给少发的一次性抚恤金,实质上属于要求被申请人对当年(2021年)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行为进行自我纠错,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要求自我纠错的申请是作为或不作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都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3、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系内部工作手册,文件内容属于摘抄相关上级文件,并不对外公开,对申请人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系按照上级相关文件作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

经查明:申请人母亲徐某退休前系某小学教师。1996年11月,徐某退休,职称为一级教师。2021年11月,徐某亡故。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准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通知》,同意给徐某发放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39570元。2021年12月6日,上述款项汇至徐某账户。申请人认为上述被申请人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金额有误,向被申请人反应。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浙政钉APP将《准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通知》等发给申请人,并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交流。2024年2月4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申请人母亲一次性抚恤金少发问题。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予以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相关规定,经审查,该事项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请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准予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通知》、扣款通知书、2021年发放丧葬费抚恤金清单、浙政钉APP对话截图、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咨询投诉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2月6日拨付了一次性抚恤金,并于2021年12月20日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情况告知申请人,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其母亲一次性抚恤金少发问题所作出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足以影响其权益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放其母亲一次性抚恤金有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发放其母亲一次性抚恤金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