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727J/2025-16147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发文机关: | 虎山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各行政村: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化解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所产生的社会矛盾,提高我街道食品安全预防和救助水平,根据江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江食安委办〔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现就我街道农村集体聚餐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险责任范围
各村在非营业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活动所设宴席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用餐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障对象
街道辖区参与在本村非经营性场所自行举办集体聚餐的城乡居民(孝子、达道、溪东村、平棋等城中村除外)。
三、保障金额
全年每村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人每次事0故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赔付(医疗费用的核定按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执行)。
四、实施办法
(一)投保方式:以村为单位参保,统一向有资质保险公司缴费投保,街道财政按50%参保费补贴到村。
(二)保险期限:一年。
(三)缴费标准:各村按农业人口数为基数×1元的标准缴纳。
(四)街道财政补贴标准:按各村农业人口数为基数×0.5元的标准,由街道补贴到村。
虎山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