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5-1604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被处罚单位:浙江宏电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四都镇湖山路2-1号
邮政编码:32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4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检查组对浙江宏电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业人员为19人,即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4〕178号)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4〕121号)1份;3.浙江宏电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浙江宏电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 份;5.浙江宏电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对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档次“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和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 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山市支行(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0042289808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山市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8202409064210195943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