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5-00210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以案释法
2023年9月,张某受雇于刘某经营的某面食坊从事面点工作。2023年12月的一天,张某在压面过程中左手不慎被压面机压伤,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小指近节指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经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治疗期间,刘某支付张某医疗费3万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某面食坊和经营者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告某面食坊和刘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开庭当日刘某迟迟不到庭,经法庭调查得知刘某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便注销了某面食坊的工商登记。承办法官多次上门找到刘某和其妻子协商,耐心释法说理,并再次向刘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审理中,承办法官耐心讲解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虽然注销了面食店的工商登记,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也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刘某向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01
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或家庭,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适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字样。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的确认,注销工商登记仅表明自注销之日起丧失经营资格,但注销前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凭空消失,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03
在此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注销营业执照逃避责任,不仅无法得逞,还会抹黑自身信用,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经营,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