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5-0020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9 |
基本案情
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奶茶等30类和咖啡馆等43类服务上拥有某奶茶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钦州市某餐饮店在店内招牌、装饰以及饮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奶茶商标的相关标识,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000元。被告钦州市某餐饮店辩称,我方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线上线下对商标进行的宣传及使用,使得该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相关公众对于该商标的涉案相关商品、服务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认知。被告在门口招牌、店内装饰以及物料杯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其店内的装饰装潢与原告经营的店铺高度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认为奶茶店是原告的加盟商或者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造成混淆,故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给原告10000元。
温馨提醒
“排队一小时,奶茶十分钟。”网红奶茶带来的品牌效应让“山寨奶茶”层出不穷,殊不知其中蕴含着商标权侵权。奶茶经营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在使用知名奶茶品牌时,要主动了解商标权归属等知识,避免商标权侵权带来的损失;同时要增强品牌意识,既不侵他人之权,也要创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商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