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6051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31 |
发文字号: | 江政发〔2024〕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经江山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江山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及时间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江山市大桥镇、新塘边镇、凤林镇、峡口镇、保安乡行政区域内,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3天时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以上允许燃放的区域及时间外,其他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它事项
(一)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江政发〔2022〕27号)同时废止。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