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4-16045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8-29

【以案说“典”·第14期】祖父母和母亲争夺抚养权,孩子由谁抚养?

发布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案释法

李某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了小丽、小轩,后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小丽、小轩均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刘某每月承担每人抚养费600元。

李某去世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因监护权问题与刘某产生纠纷,其认为小丽、小轩从出生起就一直与自己生活,双方之间存在深厚的祖孙情谊,小丽、小轩也表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小丽、小轩由刘某抚养,只能跟随刘某去外地生活学习,势必对小孩的成长造成重大影响。为此,李某某、朱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丽、小轩由李某某、朱某某共同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属于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应当首先考虑由其直接抚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方能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相关部门指定。本案中,小丽、小轩系未成年人,其母刘某尚有监护能力,应当由刘某担任监护人。但考虑到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居住不定,小丽、小轩有继续在本地读书生活的意愿,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明确刘某仍是监护人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小丽、小轩由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的抚养协议。


法官说法

1

在社会中,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老年痴呆者等)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能力上的缺陷,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因此,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被监护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进行设置,在未成年人方面,孩子监护人为父母,在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则由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姐等近亲 属依次担任监护人,这是依据血缘关系亲疏作的排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其次是父母、子女担任监护人,再者由其近亲属担任,这也是依据血缘关系亲疏作的排序。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3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顺序在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在世且有监护能力,顺序在后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能取得监护权。本案中,刘某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达成的抚养协议应属于委托监护,即由合法监护人刘某将其监护职责委托给祖父母,该委托行为并不改变刘某的监护人地位,也不能视为祖父母通过协议取得了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