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小某的父亲王某于2017年3月5日在李某处购买大理石等材料共计款项16000元。经李某催要,王小某于2021年2月23日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某16000元(壹万陆仟元),王小某,2021年2月23日。王小某于2003年3月12日出生,其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出具欠条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责任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王小某给李某出具欠条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王小某出具欠条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无效,故李某主张由王小某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李某主张王小某之父欠其货款,可另行解决。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成年人年龄确定为18周岁,这与我国宪法相关规定相一致。我国宪法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重要的政治权利赋予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别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活动。
当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市民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