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603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发〔2022〕23号),试行期1年,现已结束。同时根据工作要求,优化调整房票安置政策,在原有搬迁政策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出台新政策打好相关政策补丁,完善安置方式,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4-7月,组织相关部门(乡镇)研究讨论《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并通过政务网政民互动专栏发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形成《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同时经单位法制科室、法律顾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7月29日,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9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集聚原则
第二部分:集聚对象及条件;明确集聚对象为全市各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和各乡所有区域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对象(其中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宅基地需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或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无房户;强调选择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托底安置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退出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选择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集体土地建房的,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明确以户为集聚单位,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部分:集聚类型;明确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第四部分:安置方式及标准;明确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等4种安置方式及安置标准。
第五部分:安置人口确认;明确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第六部分: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资金补偿补助(奖励)资金由搬迁奖励补助、拆房退地补偿及奖励、整村搬迁清零奖励、低收入农户补助等4部分构成。
第七部分:搬迁安置程序;明确搬迁安置10个步骤。
第八部分:保障措施;围绕搬迁群众关心热点问题,提出户籍改革、资产资源盘活、数智服务平台、医疗保障、就学保障、就业保障、金融贷款等7个方面措施。
第九部分:附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9月25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胡纬霖、徐衎
联系方式:0570-4035286
办公地址:江山市江城北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