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603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4〕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1-2024-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2024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操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农民集聚转化房票使用,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衢政发〔2024〕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定义
(一)本规则所指房票是指实施单位出具给农民集聚转化农户(以下简称“集聚户”)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实施单位将搬迁奖补资金以房票形式核发给集聚户,由集聚户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的行为,是在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托底安置等方式基础上另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票实施及适用对象
(一)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适用对象。符合江山市2024年度“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房票安置条件的对象。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三、房票的印制及发放
(一)印制。由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安居工程指挥部根据衢州市房票管理系统相关要求,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进行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二)发放。房票由实施单位统一发放,一份安置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
(三)房票有效期限。房票自实施单位签发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使用截止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逾期未使用导致房票失效的,可以申请选择国有土地公寓房安置或按房票的票面金额申请全额货币补助(不计利息)。
四、房票的价值
(一)按照《关于印发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24〕26号)确定“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享受的补偿、补助(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房源超市中具体安置房源的安置价、优惠价等政策仅适用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对象专属享受。
五、房票的结算
(一)集聚户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含商品住宅、储藏室、车位、车库),不足部分由集聚户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由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集聚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及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集聚户提供的房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复印件、集聚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实施单位申请结算。具体结算时间节点及比例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加入房源超市时的承诺为准。
(三)实施单位负责房票资金预算、申请、审核及兑付等工作。
六、其他规定
(一)按照“自愿申报、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房源提供主体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自主申请,相关房源提供主体应接受江山市房票结算规则,根据与江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票结算单位双向选择结果,纳入江山市房票使用房源超市。
(二)房源超市中相关安置房源的具体小区名单、安置价、优惠价等相关内容定期对外更新公布。
(三)使用房票购买的住宅商品房,自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房票使用人不可将房票用于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则自2024年9月25日开始实施,试行期1年,最终解释权归江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