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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能争夺孩子抚养权吗?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案情】刘某与李某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小丽、小轩,后两人离婚,小丽、小轩均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刘某每月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1200元。李某去世后,其父母李某某、朱某某因两个孩子的监护权问题与刘某产生纠纷,认为两个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和他们生活,双方之间存在深厚的祖孙情谊,两个孩子也表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小丽、小轩由刘某抚养,只能跟随刘某去外地生活学习。为此,李某某、朱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丽、小轩由他们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属于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只要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应当首先考虑由其直接抚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方能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再由相关部门指定。本案中,小丽、小轩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刘某尚有监护能力,应当由刘某担任监护人。考虑到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居住不定,小丽、小轩有继续在本地读书生活的意愿,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明确刘某仍是监护人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了小丽、小轩由祖父母李某某、朱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的抚养协议。

【评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等)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行为能力上的缺陷,不能独立生活,因此,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

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进行设置,在未成年人方面,孩子的监护人为父母,在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则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依次担任监护人,这是依据血缘关系亲疏作的排序。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在世且有监护能力,顺序在后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能取得监护权。本案中,刘某与小丽、小轩的祖父母达成的抚养协议应属于委托监护,即由合法监护人刘某将其监护职责委托给祖父母,该委托行为并不改变刘某的监护人地位,也不能视为祖父母通过协议取得了监护权。(市司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