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81B/2024-15847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6-07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2023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落实好养殖主体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满足养殖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山市2023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4日                               

江山市2023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适应当前养殖户多样化的疫苗选择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1.规模养殖场。生猪存栏3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和肉鸡年出栏30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肉鸭出栏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羊存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2023年其它养殖场(户)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在江山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实施范围内;纳入“先打后补”的实施主体在政策实施期间不得再申领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2.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江山市辖区内未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的养殖场及散养户,暂时选择原来免费申领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方式实施免疫,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乡镇(街道)选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春秋季以集中免疫的方式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或委托第三方防疫服务的形式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二)补助范围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规定,2023年度纳入“先打后补”政策实施范围的畜禽及病种如下: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生猪(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猪O-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A二价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瘟);牛(O-A型口蹄疫);羊(O-A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纳入“先打后补”补助范围的强制免疫病种根据省厅发布的病种实行动态调整。本方案对养殖场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上述强制免疫病种的养殖场进行补助。

(三)补助事项

1.补助标准。参照年度省级推荐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

2.补助数量。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疫苗采购量(提供厂家或经销商正式发票,其中年补助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养殖场(户),必须提供厂家正式发票)等因素,以最低数量为核定补助数量。其中:

生猪:生猪口蹄疫疫苗按每头检疫出栏生猪6毫升计算,生猪口蹄疫合成肽疫苗按照每头检疫出栏生猪3毫升计算,猪瘟疫苗按每头检疫出栏生猪4毫升计算。检疫出证数超过该养殖场最高限定饲养量1.6倍的,按最高限定饲养量的1.6倍计算出栏量作为补贴基数。

牛羊:牛、羊口蹄疫O-A双价苗牛按照存栏数量每头5毫升计算,羊按照存栏量每头3毫升计算。羊小反刍兽疫疫苗按照1头份/头.次的标准发放。

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按照检疫出栏和存栏进行计算,其中肉鸡、麻鸭按照检疫出栏数每羽1毫升计算;番鸭按照检疫出栏数每羽1.5毫升计算;鹅按照检疫出栏数每羽2毫升计算;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按照检疫出栏数每羽0.5毫升计算;种鹅场按照存栏数年度每羽3.0毫升计算;种鸡、蛋鸡(蛋麻鸭)场按照存栏数量年度每羽1.5毫升计算。

3.补助金额。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核定的补助数量。

因政策资金有限,为保障全市“先打后补”政策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资金惠及各个畜种,每个畜禽养殖场(江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养殖场(户)确定为一个养殖主体)年度“先打后补”政策最高补助金额为200万元,超出金额的疫苗使用量不予补助。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经费由中央、省下拨经费及本市预算经费三部分构成。若全市2023年度“先打后补”申报补助资金总额超过上述资金总额,则按比例发放当年补助资金,直至上述补助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年度资金补助,或者退回已预拨或发放的补助资金。

4.资金拨付。2023年11月预拨3月至10月补助资金,年底对3月至12月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养殖场户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上申请,乡镇(街道)对年度免疫计划、免疫数量、经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后,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的疫苗使用数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疫苗采购量等,对每个主体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养殖场(户)。

5.完善数字化管理。依托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完善养殖管理信息,依托浙里办-浙牧通“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录入年度疫苗使用计划、疫苗采购信息、存栏数、疫苗使用量、免疫剂量、免疫数等数据。

三、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跟踪监测。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工作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支持与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好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职责,督促实施养殖场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区域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实施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或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不予享受当年度补助政策。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

(三)加强方案修订。因“先打后补”政策尚在改革推进阶段,为更好地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先打后补”政策实施的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可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际施行情况,及时发文补充或修改本方案。


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2.江山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附件1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疫苗名称

指导价格

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0.72元/毫升

猪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

1.44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00元/毫升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2.00元/毫升

牛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1.80元/头份

猪瘟活疫苗

0.36元/毫升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0.30元/毫升

小反刍兽疫疫苗

0.40元/毫升


附件2

江山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经销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不弄虚作假。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或仅限供服务场户(养殖场在江山市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市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农财两厅及我市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本承诺,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或负责人签订, 一式三份。 一份由承诺人保存,另贰份分别由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站和 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 诺 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