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0U94550Y/2024-15844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24〕16号)已于2024年5月30日向社会公布,并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原《江山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江政办发〔2018〕127号)将同时废止。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养犬时间及养犬标准,根据《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通告》(衢执法发〔2023〕3号)文件规定,我市犬类管理重点区域养犬时间及养犬标准公告如下:
一、重点管理区内允许携犬出户活动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
二、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一)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5厘米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只。
(二)烈性犬是指犬性狂躁、凶猛、具有攻击性的犬类,名录有:藏獒、比特犬、杜高犬、马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牛头梗、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高加索牧羊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斗牛獒犬、纽芬兰犬、凯利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伯恩山犬、狼狗以及含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