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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文字号: 江监服办〔2024〕1号

关于修订完善《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管理,提升标后监管质量,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代章)

2024年6月3日                        

    

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管理,以数字赋能为牵引,聚力优化提升影像考勤管理,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应配置影像考勤终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动态监督。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影像考勤管理主体责任方,应指定专人登录影像考勤系统平台(平台网址:http://119.37.194.117:1018/)进行线上巡查,应结合线上巡查情况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督促项目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合同及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职不到位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监管办)负责系统维护,优化提升考勤监管平台,加强考勤系统线上抽查及线下履约督查。

第二章 考勤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考勤范围为我市政府投资的且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及其他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影像考勤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PPP项目、特殊小额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考勤对象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其中:

(一)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考勤对象为项目负责人;

(二)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考勤对象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考勤对象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招标文件、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考勤对象应是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人员,且属于企业在职在聘人员。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影像考勤。

(一)终端配置。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配置影像考勤设备。考勤设备应采用与影像考勤监管平台统一数据制式且具备GPS定位、红外双目活体识别功能的设备,并通过4G网络连接互联网,以确保统一监管和数据同步传输。

(二)信息采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考勤内容录入考勤系统,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和市监管办(详见附件2)。

(三)地点设置。影像识别考勤设备应放置在工程项目部或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设备采用GPS 定位,设有电子围栏,移动考勤设备会造成系统报警,系统后台显示为无效考勤。

(四)时间规定

⑴起始时间:开工令(报告)签发的开工日期。

⑵终止时间:建设单位签发的完工报告(证明)的完工日期。施工、监理单位需及时报送开工报告及完工报告(证明)。

⑶时间段:200万--400万项目,项目负责人考勤时间从5:00至20:00,考勤1次。400万及以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时间从5:00至20:00,考勤2次,每次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小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五)数据统计。每月1日为上月考勤数据统计日,市监管办依据考勤系统后台自动产生的数据汇总,将每月考勤结果反馈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月度核定出勤天数(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2),变更资料及变更人员的相关证件提交市监管办备查。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招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人员的资格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考勤对象因身体疾病、外勤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在请假后5个工作日内将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市监管办(详见附件3)。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在建项目因故(含因节假日)暂停施工的,监理单位(无监理单位的则为施工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管办提交暂停考勤书面报告(详见附件4),报告须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盖章。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维护考勤终端设备,保证考勤终端设备的完好性,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考勤设备出现停电、故障、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更换,并于当天向市监管办报备,报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管办提交书面报告(详见附件5)。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缺勤:

(一)考勤时间在规定时间之外,或当日考勤次数不满足要求,或每次考勤时间间隔不满足要求的;

(二)因考勤对象操作不当,系统确认考勤无效的;

(三)擅自移动考勤设备,超出电子围栏的;

(四)考勤设备出现停电、故障、损坏,未当天向市监管办报备的或因故意损坏设施设备导致无法考勤的;

(五)考勤对象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市监管办的;

(六)项目暂停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未向市监管办提交暂停考勤书面申请的;

(七)其他不符合考勤规定的。

第四章 处罚机制

第十四条 现场管理人员月度出勤天数达不到核定要求或招标文件、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依据考勤情况,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施工、监理企业及时履行违约金扣罚义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凭据报市监管办。

单日缺勤违约金扣除按项目负责人、总监各500元/日,其他人员各300元/日计算。施工单位累计扣除最高额度为履约保证金的50%,监理单位累计扣除最高额度为监理服务费的50%。如招标文件、项目合同另有约定,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考勤义务、或实际已开工但不履行考勤义务故意压缩考勤时间的以及故意损坏设施设备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规避考勤的、未按时履行违约金扣罚义务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约谈相关负责人,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各项联动检查必查对象。

第十六条 开工令(报告)至完工证明的时间段低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工期 70%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开工令(报告)至完工证明的时间段低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工期 50%的,市监管办将核查该项目,并将核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影像考勤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核实,相关人员近一个月考勤视同无效,并视情节约谈企业负责人、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等。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对影像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勤结果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负责核查,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影像识别信息录入(或变更录入)、延期开工及请假等事项中配合弄虚作假,或在考勤管理中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失误,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使用行政村、社区及其下属组织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3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监服办〔2021〕4号)、关于对《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江监服办〔2022〕4号)和关于印发《江山市小额工程项目负责人影像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监服办〔2022〕5号)等3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管理人员月度核定出勤日(天)

2.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变更人员须提交资料(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

3.请假报告

4.暂停考勤(含节假日暂停)书面报告

5.考勤设备故障报告


【关于修订完善《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 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