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95J/2024-1585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清湖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
发文字号: | 清街办〔2024〕23号 |
各行政村、社区、街道辖区各食药安办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文件精神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5月至11月,在全街道范围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江山市清湖街道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中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街道食药安办)
(二)强化问题整治。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集中地区,县际、乡镇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形成工作闭环。(责任单位:街道城乡建设办农牧线干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行政村(社区))
(三)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是否存在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等。(责任单位:街道城乡建设办农牧线干部)
(四)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是否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私屠滥宰行为;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街道城乡建设办农牧线负责同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按规定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是否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环境卫生管控、产品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将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督抽检对象,有序推进风险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及时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一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街道食药安办将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各单位工作进行评议,对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的单位,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加大整改力度。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建立肉类等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制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紧紧扭住当前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肉类产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四)强化行刑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各办公室条线负责同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城南派出所。城南派出所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和街道食药安办,并对街道食药安办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城南派出所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街道办事处、街道食药安办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请各行政村、社区、街道食药安办成员单位及时将日常排查结果报送至街道食药安办,联系人:杨东方,电话:18698575711(79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