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3481/2024-157909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决定开展2023年度民办学校(幼儿园)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年检内容
(一)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二)办学基本条件及平安校园、清廉校园建设相关情况;
(三)章程建设及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及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六)财务规范管理情况;
(七)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有关手续情况;
(八)其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年检递交材料
1.《江山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一式三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以上3项材料,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幼职成教科朱华忠处。
(二)实地查看材料
1.章程、理事会等决策层具体执行情况及党团建设材料;
2.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3.招生广告备案;
4.教师档案及信息公示材料;
5.其他在年检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准备好,以便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现场审核。
四、年检的有关规定
(一)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民办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的,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最长可推迟半年年检。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接受年检的,年检结论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年检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办学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发生重大意识形态事件和安全稳定事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党组织未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的;章程内容不完备,修订程序不合规的;
2.课程内容及教材使用或选用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擅自引进或使用境外课程及教材,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隐患的;
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校舍及各类设施设备等投入不足,基本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4.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在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财务制度混乱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举办者抽逃、侵占、挪用办学经费,造成学校法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
5.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校长和举办者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过期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违规招生现象严重且未有效整改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或者毕业成绩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的;非法集资或违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聘用教师人员数量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的;聘用教师存在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者其他具有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违规聘用外籍人员或者聘用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
9.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市教育局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年检记录中载明年检结论。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准予延长有效期,继续办学。年检基本合格的,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年检程序
(一)各民办学校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江山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报告书》,准备好相应的年检材料。
(二)6月10日前,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台账材料检查和现场核查。
(三)市教育局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查情况,6月20-24日之间出具年检结果,并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
六、相关登记机关年检工作
各民办学校在完成教育年检的同时,做好其他各相关登记机关的年审工作。
附件:《江山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报告书》(2023年度)
江山市教育局
2024年5月6日
【关于开展江山市民办学校2023年度检查(年检)工作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