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4-15784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双方把结婚证领了,但是一直没有举行婚礼,现在一方要求离婚,此时,彩礼还需要退吗?
案情简介
小朱(男)与小李(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并定于同年10月举行婚礼。后二人争吵不断,故未如期举行婚礼。二人领证后未长时间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小朱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小李转账,金额既包括普通数字也包括如999.99、10001、888.88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小朱主张还曾一次性给付小李彩礼20万元。现小朱起诉离婚,同时主张向小李的多次转账及一次性支付的20万元均为彩礼,要求小李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朱主张的转账给付时间分散,并不符合彩礼的性质特征,不宜认定为彩礼范围。法官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认定小朱已给付小李彩礼20万元。关于应否返还彩礼,法庭考虑虽然双方登记结婚已近2年,但双方并未长期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且双方尚未举行结婚仪式即产生激烈矛盾等情形,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小李返还小朱彩礼15万元。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婚恋中的男女,婚姻不是一场明码标价的交易,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让传统礼俗在法理与人情中文明延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