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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消防救援大队 成文日期: 2024-04-28

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全市6个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受委托单位

江山市双塔街道办事处、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江山市峡口镇人民政府、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江山市石门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期限

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三、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各乡镇可对本行政市域内除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委托执法权限详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组织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方应当接受并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委托方提供的带有特定编号的公章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要求,保管行政执法档案。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执法权限(授权).doc



【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