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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市场监管局守护群众用气安全

发布日期:2024-04-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山传媒集团 作者:梦瑶 露萍 柳云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餐饮店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上余镇某饭店购买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部分气瓶存在无充装追溯标识、已超过检验期限的情况,遂将该线索移送上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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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余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核实,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余镇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贩卖瓶装燃气。目前,执法人员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徐某某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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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瓶装燃气,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同时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若使用、储存、操作不当,极易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由于液化气的特殊性,国家对瓶装液化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希望广大市民购买瓶装液化气时,一定要到正规的燃气经营点购买,切勿贪图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