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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20201/2024-15727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4-01

【文字解读】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乡村振兴局 江山市财政局
关于《江山市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精准务实培育乡村产业,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项目管理规范化,根据《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农办发〔2021〕14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江山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江财农〔2022〕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江山市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共分二十八条,分别对扶持对象、扶持内容、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规定。

(一)扶持对象

1.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2.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联合成立的经济组织;

3.产业项目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

(二)扶持内容

1.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加工储藏设施(设备)购建,新品种引进、培育和新技术推广;乡村特色产品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 

2.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产业项目,包括发展农家乐、民宿以及农村休闲康养产业,光伏发电,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购建等;

3.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重点支持农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项目。

(三)项目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需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方论证,经所在村两委讨论、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乡镇(街道)对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前期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和联农带农机制等方面。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乡镇(街道)班子会议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并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乡村振兴局。

2.市乡村振兴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报项目,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从合规性、可行性、绩效性等方面核定拟入库项目,将拟入库项目有关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拟入库项目由市乡村振兴局提交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录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3.省级以上财政衔接资金下达60日内,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额度和用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下达项目资金立项计划,并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备案。项目计划下达后,乡镇(街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项目,镇村应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日常监管,规范填写监管记录。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乡镇(街道)、村委会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拟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四)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审核上报,对申报项目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验收、资金使用等。负责项目资产后续运营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后续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绩效收益分配监督,每年项目收益资金分配要求在下一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试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8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具体联系科室为: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科             联系电话:23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