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4-15727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3-19
发文字号: 江农发〔2024〕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65-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乡村振兴局 江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江山市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江山市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乡村振兴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江山市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精准务实培育乡村产业,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项目管理规范化,根据《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农办发〔2021〕14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江山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江财农〔2022〕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重点

四、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一)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联合成立的经济组织;

(三)产业项目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家庭工业、农家乐、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

五、扶持内容。扶持方向应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用于以下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加工储藏设施(设备)购建,新品种引进、培育和新技术推广;乡村特色产品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

(二)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产业项目,包括发展农家乐、民宿以及农村休闲康养产业,光伏发电,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购建等;

(三)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重点支持农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项目。

六、扶持标准。执行《江山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入库

七、基本要求。入库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以及联农带农机制等情况。未明确联农带农机制和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库。

八、入库时间。项目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应于上年度9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并纳入项目库。

九、入库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报项目需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有助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

2.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需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方论证,经所在村两委讨论、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申报项目需按要求提供项目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等材料。低收入农户“菜单式”补助项目由农户自主申报,填写项目申请表提交村委会,并提供相应材料。

3.所有确定的申报项目要在村级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乡镇(街道)。

(二)项目初审。乡镇(街道)对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前期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和联农带农机制等方面。不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要求和资金使用方向,或存在重复建设、联农带农作用不明显等情况的项目,不得评审通过。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乡镇(街道)班子会议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并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乡村振兴局。低收入农户“菜单式”补助项目由乡镇(街道)捆绑成一个项目报送。

(三)项目核定。市乡村振兴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报项目,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从合规性、可行性、绩效性等方面核定拟入库项目。

(四)项目公示。市乡村振兴局将拟入库项目有关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五)项目入库。公示无异议的拟入库项目由市乡村振兴局提交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录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十、入库管理。年度安排的衔接资金产业增收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受资金规模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未实施的入库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可优先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对不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及时移出项目库。3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十一、立项计划。省级以上财政衔接资金下达60日内,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额度和用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下达项目资金立项计划,并报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备案。项目资金立项计划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资金来源等。

十二、立项公告。乡镇(街道)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受益对象和带动增收机制等。

十三、项目招标。项目计划下达后,乡镇(街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十四、项目变更。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上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五、项目监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项目,镇村应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日常监管,规范填写监管记录。经营主体发展的产业项目和低收入农户“菜单式”补助项目,由镇村负责监管并做好相关监管记录。

十六、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乡镇(街道)、村委会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拟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乡村振兴局。属于房建类项目验收时注明以工程竣工验收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为准。低收入农户“菜单式”补助项目,由乡镇(街道)、村委会组织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市乡村振兴局。

市乡村振兴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镇村报送的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并出具报告。

第五章  资金拨付

十七、拨付资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产业项目,需提供资金拨款申请表、项目施工合同、委托付款协议、项目建设进度表、合法支出凭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购买集体物业的项目,需提供购买合同、不动产产权证明材料、合法凭证等相关资料。经营主体发展的产业项目,需提供项目验收、合法支出凭证、低收入农户参股证明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或书面承诺等相关资料。低收入农户“菜单式”补助项目,需提供项目验收、合法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

十八、拨付办法。市乡村振兴局对提交的资金拨付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项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九、违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不予拨付:

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补助对象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2.拒不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3.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

4.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

6.其他不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下年度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六章  后续管理

二十、资产确权。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要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二十一、管理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衔接资金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应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

二十二、管护运营。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

二十三、资产处置。要积极开拓思路,促进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努力盘活闲置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二十四、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的审核上报,对申报项目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验收、资金使用等。负责项目资产后续运营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后续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绩效收益分配监督,每年项目收益资金分配要求在下一年度的一季度前完成。

二十五、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十六、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绩效体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衔接资金的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查处。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或上级政策规定有新变化,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江山市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江农发〔2019〕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