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4-1204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3-06
发文字号: 江农发〔2024〕2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65-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衢农保”综合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

各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主体:

为稳步推进“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工作,突出“三大百亿”、“3+X”特色农业产业保障,拓展农业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农民富裕富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江山落地,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

我市“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方案参照《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衢农保”综合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衢农专〔2023〕65号)文件执行,设置“新型农业主体保”、“农机保”、“农粮保”、“药材保”等四项农业保险套餐,供农业主体自行选择参保。符合条件的农业主体可以选择参保一项或多项保险套餐,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若政策有调整则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今后江山市“衢农保”综合性农业保险工作若无重大调整,则按本通知继续执行。

二、保险期限

“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及各项套餐的保险期限均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承保机构管理

根据江山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公开遴选结果,由江山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共保体负责承保工作,共保体各成员单位须遵守共保协议,原则上不得单方面退出共保体。

四、政策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工作,妥善处理保险纠纷,稳步推进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和化解农业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发挥好“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保障“三大百亿”、“3+X”特色农业产业的作用。

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刊、农民信箱、网络等媒体平台,向各农业主体宣传“衢农保”农业综合保险及各项套餐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增强农业主体的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农业主体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3.加强规范管理。严格履职,紧密配合,加强监管,做好参保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防控。加强对参保主体的财务制度、信用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管理,做好风险管控。

4.强化财政支持。市财政安排保费补贴资金,即由江山市财政及投保人按8:2比例承担。请各农业生产主体及个人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投保工作,由承保机构将各项目承保情况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新型农业主体保”套餐

2.“农机保”套餐

3.“农粮保”套餐

4.“药材保”套餐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新型农业主体保”套餐

1.参保对象

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及各县(市、区)规范化家庭农场,省、市、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主体及农业企业。

2.保险责任

“新型农业主体保”套餐主要包括财产保险、收入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部分,涵盖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收益损失责任、财产损失责任、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六项责任。在保险期内,参保对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入侵、农产品食用安全问题等原因造成的参保对象种养两业成本损失、收益减少、财产损毁、人身伤害、雇工人身伤害、游客人身伤害、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赔偿及仲裁、诉讼费用等,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

(1)财产保险:包括生产与经营用房、配套设施和相关设备。

(2)收入保险:包括保险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和收益补偿责任两部分,种养两业损失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种植、养殖的各品种成本价值,收益损失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种养两业直接损失造成的收益损失。其中种植包含:粮食作物类、蔬菜、经济作物类、水果类 (指果树、藤苗)、林木类、花卉类、菌菇类;养殖包含:鱼类、畜禽类。

(3)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公众责任和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标的为参保对象的雇员;公众责任保险标的为到参保对象采摘、休闲、观光、娱乐的第三者人员;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为因消费者食用参保对象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参保对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仲裁、诉讼等法律费用。

3.保险金额、费率

为改进农业保险政策,在保障小微农场的同时,兼顾大型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保障激励,“新型农业主体保”套餐设置三款保险方案:方案A为每家标准保费2万元,总保险金额521.5万元,适用于县(市、区)级家庭农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方案B为每家标准保费3.15万元,总保险金额832.5万元,适用于市级家庭农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方案C为每家标准保费5.45万元,总保险金额1454万元,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的家庭农场、省级及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为完善农业保险补偿机制,突出“3+X”特色农业产业保障,种养作物列入各个县市区“3+X”特色农业产业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其收入保险部分可以根据经营规模选择一项方案购买多份套餐;其他投保人选择一项方案购买一份套餐。分项保额及费率见下表:

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方案A(标费2万)

方案B(标费3.15万)

方案C(标费5.45万)

备注

保险金额

(万元)

保险费率

保险费

保险金额

(万元)

保险费率

保险费

保险金额

(万元)

保险费率

保险费

收入保险

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造成的成本损失。

25

4%

10000

35

4%

14000

60

4%

24000

种植包含:粮食作物类、蔬菜、经济作物类、水果类 (指果树、藤苗)、林木类、花卉类、菌菇类;养殖包含:鱼类、畜禽类。

收益损失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造成的预期收益减少损失。

10

4%

4000

17.5

4%

7000

27.5

4%

11000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基地内固定生产经营用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00

3‰

3000

200

3‰

6000

400

3‰

12000


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

保障被保险人及长期雇员在劳动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应雇主要求外派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受伤的。

320

200元/人

2000

480

200元/人

3000

800

200元/人

5000

每人保险金额3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用2万元。

死亡伤残内附加误工补偿50元/天,以4000元/人为限。

公众责任

保障来场休闲、观光、采摘等第三者人员因被保险人管理责任,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41.5

1.2‰

500

62.5

1.2‰

750

104

1.2‰

1250

每人每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万元。

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限额0.8万元。

财产损失每人每次最高限额为0.1万元,累计0.5万元。

农产品食用安全责任

保障消费者食用被保险人对外销售的农产品食用安全和法律费用。

25

2‰

500

37.5

2‰

750

62.5

2‰

1250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1万元。

疑似食物中毒累计赔偿限额0.5万元。

法律费用单次事故最高限额0.5万元,累计2万元。

合计

521.5


20000

832.5


31500

1454


54500


4.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附件2   

“农机保”套餐

1.参保对象

本市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个人。

参保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含自带动力微耕机)、联合收割机、四轮乘坐式插秧机(含穴直播机、抛秧机)、机动喷雾(粉)机、粮食烘干机(含热风炉)、农用无人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常年在外从事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年检的农业机械和外市籍农业机械及上道路行驶的运输型拖拉机不实行保费补贴。其中对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其投保人投保时必须提供相应机具驾驶人有效驾驶证件的原件,其投保机具必须在年检的有效期范围内。

2.保险责任

“农机保”套餐包含机损险、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粮食烘干机机损险包含附加机损自然险。本套餐主要承担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和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损失、驾驶操作和辅助操作人员意外伤害、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等风险。

3.保险金额、费率

机型种类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合计保费(元)(1+2+3)

附加险

保险金额

保费(元)

保险金额(元)

保费(元)

保险金额(元)

保费(元)

附加机损自燃险(元)

农用型拖拉机(<14.7kw)

3万元

12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47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80

700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履带自走式打捆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农用型拖拉机(≥14.7kw)

7.5万元

3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65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00

8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5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400

1200

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6万元

18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430

1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80

66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4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520

1100

联合收割机(半喂入)

13万元

39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50

640

16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2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10

8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

40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3万,财产损失3万

410

1200

插秧机(四轮乘坐式,包含穴直播机、抛秧机)

8万元

16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80

34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15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120

430

烘干机

(包含热风炉)

13万元,其中热风炉3万元

26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

-

560

140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2万

500

-

-

760

农用无人机

5万元

625

-

-

死亡伤残30万,医疗费用2万

1000

1625

-

其它机械

-

-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

100

死亡伤残1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200

300

-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300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300

600

注:

1. 同一机型可在对应的农业机械损失保险(“1”)、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2”)、第三者责任保险(“3”)中选择投保,如:1,1+2,1+2+3;

2. 烘干机投保机损险时应与附加自燃险一起投保,不能选择投保。其它机械可选择性投保;

3. 为烘干机提供热源的热风炉,其3万元的保额以热风炉与烘干机“一拖一”为基准。如热风炉与烘干机是“一拖二”的,则热风炉的保额为6万元;如是“一拖三”的,则热风炉的保额为9万元,以此类推;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他农业机械需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4.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附件3

“农粮保”套餐

1.参保对象

育秧盘达500盘(含)以上或直播面积20亩(含)以上,且正常生长的早稻可以参保本保险;育秧盘低于500盘或直播面积低于20亩的,投保人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早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低温、连续阴雨、高温、干旱、病虫害等原因直接造成育秧期保险早稻无法移栽、无法正常出苗甚至烂种烂苗,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期间为保险早稻的育秧期,育秧稻自下种育秧开始、至移栽返青为止,直播稻从下种直播开始、至种植齐苗为止。原则上育秧期不得突破60天。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3.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早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早稻各品种的物化成本,制定单位保险金额如下:常规早稻每亩保额150元,再生稻每亩保额250元,其他杂交早稻每亩保额210元,直播稻每亩保额3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根据保险早稻移栽(直播)后的种植面积计算,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设定为10%。

4.赔偿处理

保险早稻在育秧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根据秧苗损失情况,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育秧盘损失率×秧苗损失率

育秧盘损失率=受损育秧盘数量/投保数量

秧苗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2)根据直播种损失情况,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保额×直播种损失率

直播种损失率=单位面积种子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种子数量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附件4

“药材保”套餐

1.参保对象

经政府部门审定,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农户。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干旱;

(二)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

(四)野生动物侵害。

3.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中药材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中药材种植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及人工成本,按照品种和种植年限分档确定,分别为10000元/亩、15000元/亩、20000元/亩三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分档明细如下:

分档

品种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一档

白及(1年生)、黄精(1年生)

10000

二档

白及(2-3年生)、黄精(2-3年生)

15000

三档

白及(4年生及以上)、黄精(4年生及以上)

2000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8%

4.赔偿处理

保险中药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赔偿比例

苗期

40%

生长期

70%

收获期

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5.该项目承保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